證監會對上海冠華及北京星光IPO相關中介機構人員出具警示函
日前,證監會對上海冠華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星光影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負責相關項目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不盡責行為進行了核查,并對其采取了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上海冠華IPO項目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前身——上海冠華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與其新增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核查不全面、不到位,對證監會在審核反饋中提出的問題未給予充分關注。
北京星光IPO項目的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和內部控制方面存在問題,保薦代表人的盡職調查工作不完善、不徹底,對發行人遺漏披露關聯人信息的事實未給予充分關注。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對上海冠華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愛建證券及其保薦代表人梁亮、劉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北京星光首發項目的保薦機構東方證券和保薦代表人尹璐、楊衛東、韋榮祥、張鑫采取了監管談話措施。
同時,證監會還對相關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采取了處理措施。對上海冠華發行人律師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馬文杰、杜曉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北京星光發行人律師北京邦盛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律師羅文志、曹小明、焦維、姚以林、張雷采取了監管談話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在盡職調查和推薦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各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充分、真實、完整性發表獨立核查意見,其職業操守和業務水平直接關系到上市公司質量。為適應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按照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加強監管的要求,證監會將依法嚴格查處證券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本次處理是否會對兩家企業上市產生影響,該負責人指出,本次處理是由于相關中介機構在首發申請過程中,其盡職調查等工作出現問題。對于兩家企業上市過程本身是否構成影響,仍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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