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性公司設立及變更過程詳細介紹

2007-11-19 22:46:45      風險投資

行政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性公司設立及變更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專項規定等。
申請條件:符合《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及《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的要求

申請材料 :

一、新設事項
   (一)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二)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投資各方簽署的申請報告、合同、章程;

   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三)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文件;

   (四)外國投資者已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驗資報告(復印件);

   (六)依法審計的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七)依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應提交的保證函;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九)注冊地址使用證明;

   (十)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身份證明和簡歷;

   (十一)涉及委托授權簽字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

   (十二)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及聯系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地址)。

二、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變更事項參照《限額以上及涉及專項規定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許可辦事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材料

許可程序 :

一、商務部政務大廳窗口工作人員根據需提交材料的目錄核收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對受理材料內容進行實質審核,并征求部內相關司局/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交處領導及司領導審核,審核后由經辦將審查意見告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單位;重大項目報部領導后發審核意見;

三、如材料符合條件,由經辦人員草擬批復文件,交處領導審核后送司領導審核,視情況會簽部內相關司局/有關部門;

四、簽發批復文件。

告知方式 :商務部批復

承諾時間 :

1、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自政務大廳窗口收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重大項目按特例辦理。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計, 3個月(新設申請)或45個工作日內(變更申請),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 :外資司 65197331

行政監督 :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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