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種情形可廢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法草案征求意見

2008-05-09 07:09:40      s1985

    綜合新華社電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草案共有45條,分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和勞務派遣特別規定四章,全文近5300字,主要就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勞務派遣等方面的問題作了規定。

    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見新聞附件);第二十九條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5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見新聞附件)。

    這19種情形與《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裁減人員的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相關條款基本一致。

    此外,草案還對勞動關系的概念、勞動關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勞動合同等問題做了規定。

    作為《勞動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之一,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有關規定一直爭議很大。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3種情形是:(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草案就此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因行政命令、業務劃轉等非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勞動者轉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草案同時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并實際續延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焦點一經濟補償勞務派遣單位禁招非全日制工

    草案用專章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定。根據草案,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草案規定,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此前有媒體披露的實施條例草案“3月11日稿”中上述規定曾為“用工單位一般應當在”,被有關專家認為“應當”的表述更為嚴厲,極有可能造成企業為了規避這個規定,把勞務派遣轉為勞務外包,從而徹底逃避《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范圍,而在勞務外包中,勞動者的權益是完全得不到保護的。

    草案還規定,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而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控股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也被認定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行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焦點二勞務派遣試用期不得低于約定工資80%

    草案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草案還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專項培訓費做出了解釋: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12個月內累計為1名勞動者支出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30%的費用進行培訓的,視為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就經濟補償與賠償金,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焦點三違約賠償五種情形勞動者應付違約金

    據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記者陳菲)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就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出了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照勞動合同法關于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新聞附件

    14種情形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種情形可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提意見

    截止日:5月20日三種方式: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郵編:100017,電子郵件:ldht@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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