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友唱自己創作的歌也侵權 還有誰沒侵權?

2008-08-05 06:38:34      韓浩月

  張學友以后再演唱《我真的受傷了》,可能會更多一些豐富的表達——因為在“張學友好久不見中國巡回演唱會(杭州站)”演唱包括這首歌在內的8首歌曲,主辦方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告上了法院。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這8首歌中的部分歌曲雖為張學友創作,但由于這些歌曲已交“音著協”管理,所以,主辦單位要賠償“音著協”9萬余元。

  唱自己創作的歌也侵權?從法理上是可以講通的:著作權人授權香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自己的著作權,后者又將其在內地的管理權授予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所以在未經中國“音著協”允許的情況下,使用被保護的作品是違法的,哪怕您是詞曲原作者也不行。但從情理上講卻有充滿悖論——我委托一個管家保管我的物品,在我需要使用一下這個物品的時候,管家卻不客氣地說,對不起,請您先交費,否則我告你!

  用這個例子再來辨證情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是無聊的,官司既然贏了,說明“音著協”從法律那里得到的支持更有力,只是,“音著協”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做法上是否做到了始終如一、是否存在隨意而為等方面,還存在一些有待商榷之處。比如,作為演唱會的主體,張學友應保證自己所演唱作品的版權不存在問題,一旦出現爭議,第一被告人應該是張學友而不是主辦方,“音著協”有選擇地將主辦方列為被告,不知道是不是有意在避開自己的“管家”身份。

  張學友演唱會侵權不是第一次,去年他巡回演唱會的廣州和南京站,也分別收到了“音著協”的天價索賠,這兩樁索賠案被媒體報道后,雙方一直在“進一步協商中”,最后結果不得而知。而在張學友其他諸如北京、天津、成都、合肥等站的演唱會,演唱的歌曲相差無幾,但卻未收到訴狀。這些事實的存在,是不是說明,關于演唱會歌曲賠償數額、侵權方式等等,并沒有條文清晰的規定?主辦方“既然演唱會能順利舉行就合理合法”的自我辯護,也不無其道理,那么,中國“音著協”為何不能在明確自己的索賠原則的前提下,盡量做到事前合理溝通或者事后據理索賠?

  據業內人士介紹,歌手演唱自己創作的作品,屬于權力人自己使用,無需征得管理組織的同意,所以,對自己創作的作品,張學友完全有理由拒絕“音著協”的多此一舉,這恐怕是“音著協”沒有把張學友列為被告人的主要原因,因為,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有演出組織者的話,取得授權并付費的義務由組織者承擔,可如果張學友在簽定演出合同時保證作品版權問題由自己負責呢,三者之間便形成了扯不清的“狗肉賬”。同時,其他諸如《忘記他》《只想一生跟你走》《餓狼傳說》等經典歌曲,已經深深打上張學友的烙印,如果詞曲作者在授權“音著協”代理版權的同時,也出于友情原因,默認張學友有額外使用的權力且沒有主動提起訴訟的話,“音著協”的行為是不是也算越俎代庖了?

  張學友演唱會屢次被訴侵權,歸根結底的原因是,“音著協”可商量的余地太大,用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說,這個組織完全可以視自己的心情和需要,對何人、在何地、何時舉辦的演唱會作出索賠或不索賠的決定。而類似張學友這樣的演唱會,在演出市場上已經被默認為合理的,不僅是他,同級別的劉德華、黎明等明星的演唱會,也都很難保證每一首歌都不侵權,換個說法便是,如果張學友侵權了,大大小小的歌星演唱會,很少會有不侵權的。想徹底杜絕侵權現象,“音著協”最需要做的是,針對演出人和演出市場的不同,拿出合理的收費方案,哪些可以不收,哪些必須要收,并且規范收費的分配和使用,用新行規取代老行規,使之成為業界標準。不過,這個目標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真正實現還是挺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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