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慧文:陽光政府需要信息公開

2009-05-13 23:48:30      鐘慧文

  文/本報記者 鐘慧文

  蘭州“路橋費”案引得政府、公眾、專家、媒體面紅耳赤地爭論不休,這些爭論似乎已經超越了路費該不該收、應該怎么收等表層的問題,而已經深入到了為什么不公開“路橋費”的具體開支明細表、通過什么方式公開以及應該公開到什么程度等一些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層面的問題。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已逾一年,筆者已經欣慰地看到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已深入人心,人們也開始學會運用該制度切實地“為權利而斗爭”。

  我國一直在倡導政府信息公開,2008年5月10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面世,這就以法律形式確認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人民行使政府監督權利的必然要求,是民主法治進步的標志。政府既是執法者又是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巨大的行政權力必須在陽光下受到監督。依照盧梭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公民通過契約的形式將對國家管理的權力讓渡出來形成國家權力,并把這種權力委托給政府行使,委托人不對受托人行使具體的權力進行干預,但是有權對其進行監督,這樣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

  對政府的監督包括黨政監督、權力機關例如人大的監督以及公眾的監督等,其中公眾的監督是其中一個重要的部分。政府每年需要對人大進行工作報告實現了監督,但是公眾卻因為信息不對稱而使監督成為一句空談。

  只有了解并發現問題才談得上監督,所以公眾首先得對政府在“干什么”、“怎么干”、“什么結果”有所了解。以往的政府是“門難進、事難辦、臉難看、話難聽”,民眾以個人身份了解政府信息是難上加難,便架空了人民對政府監督的權利。

  如今,有了明文規定了政府向公眾披露信息的義務,這使得公眾與政府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態被打破,讓公眾了解了政府在“干什么”、“怎辦干”、“什么結果”,在這個基礎上才談得上監督。因此,政府信息陽光化地“曬”出來為監督政府創造了前提。

  筆者深感這些年我國民眾的納稅人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這也促成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筆者在生活中也不斷聽到類似于“我是納稅人,我有權利了解我納的稅用在什么地方了”這樣的話語。人們認識到了正是自己的納稅保證了國家機器的正常轉動,主人翁意識被激發起來,從以前不管財政如何支出到現在關心財政走向,這都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標志,這些都需要政府信息的披露。

  陽光是權力最好的防腐劑,政府將信息披露給公眾才能規范政府行為,防止權力濫用,并有效地杜絕腐敗,實現民眾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這對緩解社會矛盾實現和諧社會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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