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托牌保健電暖袋和普通水袋無區別

2009-05-15 09:05:09      吳濤

  【本報訊】(記者 吳濤)市民趙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個“搏托牌保健電暖袋”,其包裝上注明對關節炎、腰痛、頸椎痛、風濕、頭痛等具有顯著療效。趙先生買回家后,拆開該產品發覺其跟普通熱水袋并無兩樣,他認為某超市的經營行為構成消費欺詐,遂將某超市告上羅湖區法院,提出退一賠一和賠償誤工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一審判某超市存在欺詐行為,支持趙先生退一賠一,但不支持賠償誤工費5000元。某超市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該案在市中院開庭二審。

  買回“保健”電暖袋發現無保健作用

  2008年11月13日,原告趙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搏托牌保健電暖袋”。他起訴稱,當時在營業員的熱情推薦下得知“搏托牌保健電暖袋”具有多種醫療保健作用,對使用者是非常有好處的一種醫療保健袋,且電暖袋包裝上注明對關節炎、腰痛、頸椎痛、風濕、頭痛等具有顯著療效。而某超市是全國知名的大型商業連鎖企業,于是他便購買了1個電暖袋,價款38元。購買回家后拆開該產品,他發覺其跟普通熱水袋并無兩樣。經琢磨,他發現該產品并非醫療保健用品,對該產品宣稱具有多種醫療作用不解,打電話向某超市提出質詢,要求提供該產品具有醫療保健作用的合法依據,但某超市不能提供。他認為,某超市涉嫌以虛假的商品說明誤導消費者。于是以欺詐將某超市告上羅湖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退一賠一,并賠償誤工費5000元。

  法院認定超市存在欺詐行為

  羅湖區法院認為,此案為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判斷被告某超市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應當以上述標準作為認定的根據。在庭審中,被告某超市沒有舉證證明其銷售的“搏托牌保健電暖袋”具有保健用品批號、屬于保健用品并具有保健功能,故存在欺詐行為;即使該“搏托牌保健電暖袋”具有保健功能,被告某超市也不能銷售在商品標識上宣傳具有治療作用的保健品,被告某超市銷售的“搏托牌保健電暖袋”外包裝宣傳具有治療作用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趙先生可以依法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因此,對原告趙先生提出的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趙先生要求被告某超市賠償誤工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趙先生未提交誤工的證據,而且缺乏法律依據,故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羅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超市退還趙先生還款38元,并賠償38元。

  對一審法院退一賠一判決,某超市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某超市在上訴狀中稱,趙先生是職業打假人,對涉案商品包裝上的瑕疵是明知的,因此某超市的銷售行為不構成消費欺詐。某超市認為,不能僅因產品“搏托牌保健電暖袋”包裝形式上的瑕疵,未經任何權威機構的鑒定,就否認該產品的功效,其訴稱的欺詐行為并無證據支持。某超市還認為,趙先生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昨天,由于被上訴人趙先生及代理人都未出庭,二審進行不到10分鐘即結束。該案將擇日宣判。

  記者從趙先生一審代理人馬先生處了解到,他與趙先生都是職業打假人,這個案子只是他們所起訴案件中的一件。他表示,市場上假貨太多,他們一般會先投訴,有些政府部門雖然查處了,但是產品照賣不誤,所以只能走法律途徑。一旦法院判決該產品屬于假冒偽劣,震懾作用會更明顯,這樣能促使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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