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沙訊 積攢349元買了雙耐克鞋,兩個月內連續去商店換了兩次,想退貨,店主卻說要收50元錢的折舊費。這讓長沙理工大學的大三學生文亞希很不解。
“為了這雙鞋,我已經來過兩次了!”前天下午4點,文亞希再次來到位于雨花區嘉信茂廣場的耐克工廠店,文亞希說,今年4月,他在這家店買了一雙耐克鞋,“這雙新鞋才穿一個多月就開了膠,5月在該店換了一雙同等價位的新鞋,為此還交了100元的折舊費”,讓他詫異的是,6月8日,這雙新換的鞋子未穿滿一個月,鞋尖的皮面又出現裂痕,想退貨,店主告訴他,退貨也要交50元的折舊費。文亞希認為這種收費不合理。
“折舊費是公司規定的,每個耐克產品店都在施行,收不收我也做不了主?!鼻疤煜挛?,這家耐克工廠店的店長彭當介紹,顧客在耐克工廠店買的鞋,如出現并非人為原因造成的破損,在3個月內可到店里退貨或換貨,但要收取一定的折舊費(購買金額×購買天數×0.05%=折舊費)。
“耐克工廠店收取折舊費的做法,并沒有違規?!弊蛱焐衔?,當文亞希帶著鞋子前往長沙市工商局12315投訴,12315投訴中心的龔照平女士負責受理此事,聽完事情的始末后,她說:“根據《湖南省鞋業解決糾紛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鞋類商品自售出7日內,因質量問題(如斷底、掉跟、斷面、脫膠等)不能穿的,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換貨,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還貨款。根據第六條規定:鞋類商品售出15日,因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換貨。有同類型、同規格商品,消費者又不愿意換貨而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予以退貨,對已使用的商品按發票價格每日收取0.05%的折舊費?!饼徴掌竭€說,如果經營者有其自己的保修期限,那么消費者將以經營者的保修時間為依據。記者 宋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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