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盧錚 北京報道
商務部條法司14日就《反傾銷價格承諾規則》、《反傾銷退稅規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擬修訂與反傾銷相關的三部暫行規則。
此次修訂的是原外經貿部于2002年頒布的《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反傾銷退稅暫行規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暫行規則》。商務部表示,對此三部暫行規則的意見,須在8月10日前提交商務部條法司。
根據修訂后的條例,在價格承諾方面,應訴出口商、生產商可向商務部提出價格承諾,價格承諾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決公告后45天。 商務部認為出口商、生產商作出的價格承諾可以接受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
在反傾銷退稅方面,規定指出,傾銷產品的進口商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金額超過實際傾銷幅度的,可向商務部提出退稅申請。退稅申請的提出不得晚于實際繳納反傾銷稅后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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