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2009-08-12 13:41:29      周晶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這份上萬字的文件中都有哪些內容值得關注呢?

    從業人員每年應體檢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毀滅證據最高罰10萬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食品廣告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

  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于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的,工商機關將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食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否則,工商機關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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