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人民幣基金募資資本總量不斷上升,新募基金數量甚至超過外幣基金,人民幣基金發展勢頭良好。然而,在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中仍存在一些障礙,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缺位、資金來源單一、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針對這些問題,大中華區著名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研究、顧問及投資機構清科集團近日于北京發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研究報告》有以下幾點建議:
1. 建設和完善中國股權投資環境,盡快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我們呼吁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快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建設,盡快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理順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投資、退出機制,搭建有效的監管框架,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營造一個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2. 政策上適度開閘,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資金來源多元化
現階段,我國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政府引導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民營資本(民營企業/富有個人),資金來源單一,結構有待優化。因此,我們建議盡快讓一些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進入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同時適度下放一些監管政策,如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對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
3. 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力促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發展
目前,對于公司制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優惠對象是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因此,我們呼吁限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普及面是否能夠擴展到中小高新企業之外,使得稅收優惠政策的受益面加大。此外,適當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使得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權基金能夠更加便利快捷地享受到稅收優惠;對于有限合伙制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由于該基金組織形式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很多相關政策法規缺失,因此,目前的當務之急應是在新《合伙企業法》的基礎上盡快出臺相關具體的操作細則,及時解決有限合伙制合伙人的繳稅方式、時機、地點等具體問題;對于信托制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截至到目前針對信托產品的專門稅收政策尚處空白,并且現行稅制也沒有對信托課稅做出明確規定。因此,我們呼吁政府盡快出臺針對信托產品稅收的相關法規及具體的實施方案。
4. 盡快制定出臺《個人破產法》等相關配套法規,進一步完善有限合伙制法律環境
為了能夠真正有效的防止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發生,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出臺相應的《個人破產法》以及《無限責任法》等相關配套法規,進一步完善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法律環境,使得各合伙人的責權利能夠真正的得以落實,進而確保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突出優勢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
5. 引入本土市場化FOF,享受投資多樣化優勢
私募股權FOF(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是一種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組合的基金。它的眾多優勢之一就是使FOF的有限合伙人有機會參與到那些已募資結束的基金中。除此之外,FOF可以降低對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盡職調查的成本,使資產組合多元化從而降低投資的風險。目前我國稱得上是FOF的基金只有政府引導基金一種?;趯ξ覈斍艾F實國情的分析,設立市場化的中國私募股權FOF是十分必要的。不僅要吸納金融機構和政府資本投資,還應當通過建立稅收優惠政策,廣泛吸納保險、銀行、大型企業和社會資本進行合理的私募股權投資,進而擴大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
6. 借鑒證券市場QFII,探索QFLP新機制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QFII機制是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內投資的資格認定制度。我國QFII的誕生源于2001年,QFII進入我國資本市場后,促進了我國資本市場投資理念的成熟和先進投資風險管理技術的應用,并對促進國內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推動資本市場的制度改革和機制創新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證券市場相比,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尚處于發展初級階段,目前專業機構投資者(LP)的匱乏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私募股權市場的快速發展。因此,我們可否考慮借鑒證券市場的QFII機制,在中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引入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制度,使得合格的外資LP的資金能夠順暢地轉換為人民幣,直接投資于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并交由本土的GP團隊進行管理,在投資方面則不受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資監管的限制。
當然,在引入新的機制之前需要反復考量多方面的相關因素,特別是我國私募股權市場仍處于發展的“嬰兒期”,整個行業的投資環境以及運作模式尚不成熟,因此,從政府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現階段如何有效進行監管和控制投資風險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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