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9月22日發文,將對中小企業實行稅收減免,支持其發展。不過,由于稅收減免覆蓋范圍小以及中國稅收征收制度尚不完善,中小企業享受此項稅收優惠不易。
9月22日晚,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稱,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意見》表述來看,稅收優惠只覆蓋了經營規模很小的個體工商戶,而非所有中小企業。根據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而《意見》明確指出,享有稅收減免的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所謂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基本上是個體戶。”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原磊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指出,“過去對這部分企業征稅非常寬松。”
2008年中,原磊去廣東調研時發現,當地政府對個體工商戶征稅,要么每年按非常低的標準核定征收,要么干脆不征收。
不過,2009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明確指出,加強對裝飾、建材、鋼材、家具、服裝、餐飲、娛樂、美容等行業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對定額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調整定額”。而對經營規模較大、達到建賬標準的,實行“查賬征收。”
所謂“定額核定”,是指稅務部門對生產、經管規模小,并且沒有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對其經營收入進行評估,加上個體工商戶自行上報金額綜合考慮,確定個體工商戶一定時間內應繳納的稅額。
“現在政策很矛盾。一方面要減稅,一方面要查稅。”國務院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張文魁對《財經》記者說,“現在查稅查得很嚴,很多小企業補稅壓力很大。”
另外,對個體工商戶而言,《意見》中提到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執行時也有很多問題。“對(按定額核定方式繳稅)小企業,降低稅率意義不大,”張文魁解釋稱。
張文魁還對記者表示,中國稅收體制較不規范,人為因素較多。“中國稅收體制是下任務指標的,不完全按稅基稅負征收。”
他還認為,政府是否實行減稅,不在于文件怎么說,而是做法是否規范,至少不要“搞運動”,“現在查稅就是搞運動。”
另外,除了享有稅收減免中小企業范圍小,稅收減免的執行期也僅限2010年,并不利于促進中小企業長期發展。“(《意見》)是金融危機時期的(特殊)政策,出于金融危機對就業影響較大的考慮。”原磊告訴《財經》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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