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10日電因被廈門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單”,數次乘坐廈航航班被拒的原廈航航空安全員范后軍,以侵犯人格權為由,將廈門航空公司及中國旅行社總社中旅大廈售票處訴至法院。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在10日的一審判決中駁回了范后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范后軍于1993年12月到廈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范后軍參加航空安全員轉空中警察的考試未能通過。隨后,廈航停止了范后軍的空勤工作,雙方產生爭議。2005年3月,廈航向各航空公司駐福建營業部、各機票銷售代理單位發出《商請不要售予范后軍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機票》的函。2006年2月,范后軍受到民航福州長樂國際機場公安分局行政處罰。此后,范后軍與廈航經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同意勞動關系終止,廈航支付范后軍相關費用,范后軍承諾“今后自愿在沒有子女前放棄選擇乘坐廈門航空公司航班的權利”。
“然而我女兒出生后,我于今年8月6日、8月27日、8月29日、9月3日、9月11日打算乘坐廈航飛機時,不是購票被拒,就是買了票后被告知無法登機,要求去退票?!狈逗筌娬f。
2008年9月11日,范后軍持機票前往首都國際機場換取登機牌時被計算機系統拒絕。后經與廈航機場工作人員聯系,廈航用人工換取登機牌的方式允許范后軍登機,但范后軍拒絕登機。
法院認為,因當日廈航于該日用人工換取登機牌的方式允許范后軍登機,但范后軍拒絕登機,故廈航不構成拒載;范后軍主張廈航通過人工換取登機牌的行為即構成侵權,該主張無法律依據。
審理法官還認為,范后軍短時間內多次頻繁選擇廈航班機并在2008年9月11日通過人工換取登機牌后又拒絕登機的行為來看,其表現有別于其他一般消費者。廈航在不能排除范后軍在航班上是否可能與其工作人員發生沖突的條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絕范后軍登機,該判斷具有一定合理性。
關于廈航拒載的行為是否具備違法性,法院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但前提是旅客的運輸要求應當具有通常的合理性。在對安全性要求較高且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負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義務的情況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如果認為旅客的運輸要求可能構成對航空安全的影響,其應有權作出判斷并基于合理的判斷拒絕承運。此種拒絕既是對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維護,亦是對其法定義務的履行,且符合相關國際慣例。
同時,法院認為盡管本案范后軍主張廈航侵權不能成立,但廈航在我國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且該公司運輸條件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范后軍的拒載決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也缺乏可供操作的規范及公開透明的告知程序。法院同時注意到,在航空公司對特定人員進行拒載問題上,國際航空界存在可資借鑒的做法,有關國際公約對于拒載內容亦有規定,但我國國內尚缺乏相關立法,導致國內航空公司在該問題上做法不一,對乘客的拒載難免出現隨意性,消費者的消費權益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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