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琴園業主宋先生認為物業公司主體不合格,拒絕繳納物業費被訴。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以物業公司是業委會選聘為由,判令業主繳納拖欠物業費2800元。
據了解,2007年1月,朗琴園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因小區業主對朗琴園小區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在業主委員會的組織下,準備更換物業公司。2007年9月,業主委員會與北京嘉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浩公司)簽訂信托契約,委托嘉浩公司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因朗琴園小區原物業公司拒絕退出,2007年11月18日,朗琴園業委會、嘉浩公司等人員將原物業公司強行驅逐出朗琴園小區。此事在本市尚屬首例,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對于不交物業費的原因,宋先生辯稱,嘉浩公司是和朗琴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的信托式服務協議,嘉浩公司應當向業委會收取費用,而不是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此外,宋先生還認為,嘉浩公司至今沒有在宣武區人民政府備案,他不認可沒有在政府備案的公司的服務。
法院認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嘉浩公司進入朗琴園后為業主提供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宋先生應按時、按約交納物業費。
對于宋先生提出的嘉浩公司主體不合格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為,嘉浩公司系朗琴園業委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提供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且宋先生是原告提供物業服務的實際受益人,嘉浩公司通過訴訟向宋先生主張物業費符合法律規定。嘉浩公司雖沒有備案,可是持有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資質證明,并在庭審中提交了保安、保潔方面的相關合同,宋先生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判決宋先生繳納拖欠物業費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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