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情況
2008年8月,外管局出臺《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簡稱142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
在此情況下,外資如何在中國境內展股權投資管理或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即完成如下的股權結構:
二、 就設立管理平臺而言
如果管理平臺是進行股權投資管理的企業,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包括:(1)《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9]9號);(3)《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4)《關于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意見》(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5)《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6)上海市浦東新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試行辦法(浦府綜改〔2009〕2號2010年6月30日前有效)。
管理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應至少擁有一個投資者(股東),該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的經營范圍涵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
?。?)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儆袃赡暌陨蠌氖鹿蓹嗤顿Y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谟袃赡暌陨细呒壒芾砺殑杖温毥洑v。
?。?)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0萬美元,注冊資本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到位20%以上,余額在2年內全部到位。[page]
三、 就設立投資平臺而言
由于匯綜發[2008]142號文的限制,可考慮的替代方案有如下兩種:(1)收購內資設立的管理平臺,原內資管理平臺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2)設立境內合伙企業。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試行辦法》,該試行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形式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的,受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而根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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