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只要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不超過7%,保薦機構保薦發行人上市就是合規的。而現實卻是,只要個中存在利益關聯,保薦人的勤勉盡職、獨立、客觀和公正就無疑會大打折扣。例如,銳奇工具的保薦人為平安證券,去年8月,平安證券旗下的平安財智投資1392萬元入股銳奇工具,今年6月7日,創業板發審委通過銳奇工具的首發申請。從投資入股到“立竿見影”,平安財智只用了10個月的時間。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
你為我保薦,我讓你入股,幾乎已成為“直投+保薦”模式的潛規則。在PE腐敗的背后,無不閃現著利益捆綁與利益交換的身影,否則,一家運作正常的企業憑什么讓“后來者”不承擔風險而將暴利拱手相送呢?
無論是突擊入股,還是突擊轉讓股權或是代人持股,都是PE腐敗的表現形式。盡管不能排除其中存在正常的成分,但毫無疑問,在利益驅使下,“非正常性”更多。監管層顯然已意識到PE腐敗的嚴重性與危害性,今年6月,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將加大保薦業務違規處罰力度。對于突擊入股等行為,相關股份擬延長鎖定期,從1年變為3年。不過,筆者以為還遠遠不夠。
要懲治PE腐敗,須從源頭著手。(私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的無非是希望借助于資本市場的退出通道套現,并享受高溢價。因此,把好上市關就顯得尤為重要。除了嚴格要求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外,對于兩年之內存在突擊入股、股權異常轉讓等行為的發行人,監管層不妨不受理其首發申請;對于2-3年之間突擊入股或轉讓的股權,建議將其鎖定時間延長3-4年;對于存在隱瞞事實、造假上市等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則應責令其火速退市,投資者的投資虧損由上市公司全部承擔。只有增加PE腐敗的成本,PE腐敗現象才能得到有效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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