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媒體頻頻曝光的報道顯示,發行人、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在共同利益面前,似乎達成了某種默契,組成了一條完整的“上市-圈錢”產業鏈,無辜的散戶、中小股民一次又一次地被戕害。
一種常識是,任何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均屬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中介機構都難咎其責。
“我今天剛和律師取得了聯系,我和姐姐陸續購買了近4萬手綠大地股,在綠大地董事長被抓起來的當天全部賣了出去,”2011年3月28日,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北京的自由職業者杜先生仍掩飾不住憤怒。“現在初步估計損失30多萬,但具體的數字要等拿到交割單后才知道。”
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窗事發了。
2011年3月21日,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消息稱,證監會于2010年3月因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對其進行立案稽查。行政調查發現,公司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0年9月,證監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2011年3月17日,經當地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以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對綠大地董事長何學葵執行逮捕。
這一事件能否對IPO市場起到殺雞儆猴的威懾作用,也許還需另當別論,不過,現在可以確認的是,綠大地事件的起因是在IPO期間財務造假,一個謊言需要更多謊言來維系,后來為了填補當初造假的各種財務數據,漏洞百出,最后終于堵不住。
這距綠大地2007年底在深交所上市僅僅3年時間,關注綠大地事件進展的媒體無一例外地及時引用了該則消息。
其實,早在2010年7月9日,事情就端倪初顯,深交所在當天就發布了《關于對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處分的公告》,該公告稱,綠大地存在公司2009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違規、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對銷售退回未進行賬務處理、公司2009年年度報告相關文件存在多處錯漏三大問題。
深交所還認為,綠大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11.3.1條、11.3.3條及11.3.7條的規定。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何學葵,時任監事劉玉紅、王云川,副總經理徐云葵、陳德生,時任獨立董事羅孝銀,時任副總經理李夢龍,時任財務總監蔣凱西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最后,公告對綠大地及公司“董、監、高”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嚴格地說,綠大地事件屬于最典型的IPO造假,因為,從公司上市初始,一些數據便是偽造的。這應該引發我們對于IPO的一種思考。”一位不愿具名的資深律師表示,“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是實際情況是,相當一部分人參與了造假,申報材料部分或完全失真。”
綠大地事件被曝光后,3月24日,云南“趕巧”召開了2011年全省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提出上市公司務必做到“七個重視、四個勿闖”,其中兩個勿闖禁區是虛假信息披露和財務舞弊。
3月26日,來自某媒體的消息稱,北京、上海、河北的3名律師已開始向權益受損的綠大地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現在已有30多人委托我們去維權,損失最大的一單涉及金額560萬元。”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陶雨生在電話里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我認為維權的股民數字會更多”。為此,陶雨生專門在自己的博客上趕寫了《關于“綠大地”涉嫌虛假陳述的維權提示》。
更多的人表明受損股民維權將會很艱難,因為確定適合原告將成為一個很大的問題,原告必須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間買賣過該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同時,確定損失及舉證責任分配均沒有明確的法律進行規定。
在綠大地背后,人們不禁發問,它如何沖破各種障礙,又是如何通過層層關卡順利上市?毫不夸張地說,綠大地給股民留下的懸疑多于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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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時代
IPO全稱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也就是首次公開募股。
“我在2010年的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就一直協助所里的IPO項目,從東北到南京,從山東到新疆,經常出差”。一名清華大學法學院在校研究生告訴記者,“我們根本不需要開拓客戶,等待上市的中國企業排成了長隊。”
也就是在這一年,中國企業取得了IPO的大豐收,共有476家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這比中國2007、2008、2009年3年IPO總和還要多。另外一組數據顯示,2010年,主板、創業板IPO遭否的公司共有54家。根據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不少IPO折戟的原因都與財務數據作假有關。
IPO時代,各種中介機構“不差錢”,賺得缽滿盆滿。一項排名顯示,占有IPO 11%市場份額的國浩律師集團2010年在IPO市場獲得律師費用5057萬元。摘得排名榜眼的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去年為IPO客戶實際募集551億多元,獲得法律服務費用為4652萬元。
中國IPO有發行和上市兩個階段,發行是證監會進行審核,屬于行政許可,上市是股票在深、滬兩市自由流通?,F在IPO發生問題多的是在中小板和創業板。
比如說,A公司想要IPO,先得聘請包括券商、律師、會計師在內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有公司財務指標,歷史沿革、股權結構、成長性等等,以此確定是否適合上市。
如果適合上市,A公司會和券商簽訂《保薦合同》、《承銷合同》,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協議》,會計師負責做審計和驗資。然后制定一個時間表,什么時間改制成股份公司,什么時間確定上市輔導,由券商報當地的證監局備案,進入不少于3個月的輔導期,進一步了解入市游戲規則。
當地的證監局則會組織公司“董、監、高”考試,一旦驗收合格,保薦機構會向證監會遞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有招股說明書、保薦意見、保薦工作報告、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鑒證報告等,證監會發行審核處會進行預審,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出具反饋意見,各方出具補充材料。再提交發審委進行審核,取得至少5名發審委委員的同意,最終,證監會給出《關于核準A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
公司拿到這個批復后,會和承銷機構一起,召開由基金公司及有投資能力的人參加的詢價,即根據每股對應的值資產和市盈率計算一個股票發行的價格區間,公司高管同時會進行路演,為股票上市交易造勢。券商會給一個最后確定價格,在二級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流通,股民開始網上申購,中簽交易后,一個IPO流程就完整結束了。
更專業地說,境內IPO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設立股份公司、上市輔導、制作申請文件、證監會審核、詢價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等。
近年,企業老板或高管打招呼寒暄的一句話不是“你們公司上市沒有?”,而是“你們在哪上的?”紐交所北京代表處最近發布的《2010年中國公司美國IPO研究報告》顯示,2010年共有34家中國公司在美國主要交易所IPO上市。
打假難
“很敏感,沒有人愿意接受采訪,并且絕對不希望單位名稱和姓名出現在媒體面前。”一位資深從事IPO法律事務的律師朋友友好提醒,“我可以說,但是請不要透露我的姓名及單位。”
在他看來,IPO出事常見兩種情況,一種是發行人造假,另一種是中介機構參與造假。如果發行人造假,中介機構應該可以審查出來。中介機構如果只是收取服務費,沒有利益刺激,是不會參與造假,因為這有很大的造假風險,保薦人可能面臨被吊銷執照,律師則很難再在這圈子里混下去。
中介機構的專業分工本來是為了更好地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和需要上市,但是,在利益面前,這些“變節”機構站在了“同一條船上”,除非萬不得已,沒有人愿意出來“揭假”。相關審查部門和中小股民在一堆堆枯燥無味的數據面前無所適從,一支支“漏網之IP0”在市場不斷趟渾水。
據一家風險投資咨詢公司的法務主管曹陽介紹,從IPO項目中獲利的,除了保薦人之外,IPO項目的法律顧問及財務顧問也是IPO的重要獲益者。對于一個中小型IPO項目而言,成功上市,作為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的咨詢費用為幾十萬元;作為財務顧問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從中獲得幾百萬元的收益;而保薦人更能從中獲取數千萬元的保薦及承銷收入。
2011年1月,由安信證券和中德證券聯合保薦的華銳風電IPO項目,這為兩家中介機構合計帶來1.28億元的收入。據統計,券商1月份完成IPO項目35家,已公布的IPO承銷及保薦收入達12億元以上。
最大的利益刺激還來自中介機構本身持股,這在業界被稱為“保薦+直投”,國內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券商持股,這也就造成了中介機構不能完全中立,導致了源源不斷的造假丑聞,因為券商持股后,只要股票上市,券商就可能獲得甚至高達60倍左右的市盈率。
打個比方說,如果一個中介機構,也就是券商,購買了自已客戶的股票,他一定會陷入造假的怪圈,更有中介機構讓客戶直接支付股票作為服務費。
有業內專家表示,發審委目前的形式審查也是IPO造假頻發的原因。就IPO造假來說,這些文件本身都是真的,但文件的背后是假的,所以無法通過閱讀文件來審出IPO的真假,“綠大地”因而一路綠燈,暢行無阻。
更多的指責來自我國現行《證券法》對IPO造假或包裝上市問題的處理過輕。對于查實的問題IPO而言,處罰相對較重的也僅僅是發行人,而對于包括保薦人、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的處罰主要還只停留在行政處罰層面上,還沒有上升到刑事處罰的層面。這也就是說,一旦問題IPO被查實,除了發行人之外,保薦人、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很難進行追責,即使被追責,多半只是面臨罰款。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財政、稅收、就業等政績考慮,也極力助推企業上市,一些省市甚至縣就曾經出臺過具體措施鼓勵企業上市。
這樣的結果是,不少企業希望通過上市獲取更多的政策傾斜,不顧自身發展的實際,“為了IPO而IPO”,不斷陷入“造假門”丑聞。
從這個角度而言,對中國IPO進行打假,這可能遠不只是一個中介機構的職業操守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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