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田“涅槃” 貓膩

2011-07-11 16:44:35      挖貝網

  選擇特定的重組對象或者為重組方設定某些條件,這本身無可厚非。公眾的質疑,并不是對有關方面選擇溫氏集團作為重組方表示不滿,而是質疑其選擇重組方條件的不透明和不公開

  文/付明德

  藍田股份注定要載入中國資本市場的史冊。這家當年被譽為“中國農業第一股”的上市公司,被劉姝威教授600字的短文戳穿了那身由謊言編織的“美麗”的外衣,露出了本來面目,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上掀起了軒然大波。而今,這家已經退市8年、負債39億元、總資產僅剩8000余萬元、改名為湖北江湖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湖生態)的“前上市公司”,拉開了破產重整的序幕,成為中國第一家進行破產重整、準備重新上市的退市上市公司。而此次重組又引發了社會公眾廣泛的質疑,再次把它置于風口浪尖。

  重組方早已內定?

  為實現江湖生態的重整并恢復上市,江湖生態與其子公司湖北洪湖藍田水產品開發有限公司(藍田水產品)同步進入破產程序。江湖生態進行破產重整,藍田水產品進行破產清算。按照方案設計,藍田水產品破產財產的買受人將獲得江湖生態的重組資格。根據媒體報道,先后有七八家重組意向方被勸退,最后展開爭奪的是廣東溫氏集團和溫州楠溪江集團。

  根據藍田水產品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決議,破產資產采取拍賣方式變現。如果第一次流拍,則降價二次拍賣,第二次流拍,則繼續降價三次拍賣。拍賣于20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舉行。廣東溫氏集團和溫州楠溪江集團分別于4月7日和4月8日交納了競買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楠溪江集團辦理了報名手續,據說廣東溫氏沒有辦理報名手續。

  4月10日下午6時,拍賣方宣布因只有一個競買人參加拍賣,本次拍賣流拍。5月6日,藍田水產品召開了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決定不再執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改為采取變賣方式。5月12日,廣東華年生態投資有限公司(廣東華年)與有關方面簽訂了協議,以9800萬元的價格買受了破產財產。工商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注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監利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認繳400萬元出資,占20%;其余股東為3名自然人。

  外界一致認為廣東華年為廣東溫氏實際控制的公司,是代理廣東溫氏購買的破產財產,溫氏集團作為重組方早已內定,公開拍賣不過是走過場而已。

  爭議由此而起。

  “流拍”難圓其說

  面對楠溪江方面和社會公眾的強烈質疑,藍田水產品破產清算管理人引用《拍賣法》第三條規定,認為“只有一個競買人參與的拍賣不能形成競價機制,不能滿足《拍賣法》規定的“公開競爭形式”,“因而不能進行拍賣而宣布流拍”。并聲稱“流拍”經得起檢驗。

  果真如此?“流拍”并不是一個標準的法律術語,它是指在拍賣中,由于起拍價格過高造成的拍賣交易失敗。而本次拍賣尚未開始,能否算得上“流拍”,尚需探討。而管理人所闡釋的流拍理由,亦值得商榷。

  公開和競價確實是拍賣區別于其他買賣行為的本質要件。但是,《拍賣法》所確定的公開原則,并不僅限于拍賣現場內的公開,而是整個拍賣活動全過程的公開。它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是拍賣前的“場外”公開,二是拍賣中的“場內”公開。所謂拍賣前的“場外”公開,是指拍賣人根據《拍賣法》的相關規定,在拍賣前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拍賣公告,向社會公眾公開競買的底價等拍賣事項。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實際上是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邀請,由于拍賣公告中已經載明了標的物以及底價等競買條件,社會公眾根據能否接受底價的報價等條件決定是否參與競買。如果能夠接受底價的報價,則報名參與競買,否則,則不參與競買。因此,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社會公眾根據公告所載明的條件決定是否參與競買,實際上是場外不舉槌的競價過程。因此,只有一人參與競買,則說明在場外競價的過程中,除此人外,其余社會公眾不能接受低價等競買條件,此人在場外競價的過程中勝出。因此,只有一人參與競買,是場外競價的結果,而不是不能形成競價機制。

  根據《拍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只有在“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時,拍賣才被中止。因此,即便只有楠溪江集團一家公司參與競買,拍賣也不應當中止,而應當繼續進行。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合法存疑

  藍田水產品破產管理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的規定,認為藍田水產品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變價方案合法。

  其實,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并不是債權人會議是否有權作出以變賣的方式出售破產財產的決議,而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已經做出了《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在該方案能夠繼續執行的情況下,管理人再次做出《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建議,是不是符合破產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所作決議而重新做出的決議是否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藍田水產品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所作出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是在人民法院的召集和主持下作出的,體現了對債權人最大程度的保護,合法有效。依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該方案一經做出,管理人就應當不折不扣地執行。如果不出現下列情形,該方案不能被隨意變更:1.該方案已經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不能使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或者有比這一方案更能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出現;2.該方案已經無法執行,或該方案不予繼續執行的條件成就。

  現有證據表明,上述情形并未出現。

  首先,該方案確定了以拍賣的方式變現破產財產,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這種方式能夠使被拍賣的財產的轉讓價格最高,因而能夠使債權人受償額最大,故能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尚沒有其他方案能夠比其更能實現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而言,該方案沒有被廢止的理由。

  其次,該方案是不是無法實現或者滿足不予執行的條件了呢?根據該方案,如果第一次拍賣流拍,則降價實施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流拍,則繼續降價實施第三次拍賣。也就是說,只有流拍三次,該方案才能被認為無法執行或者滿足無法執行的條件。而該方案僅僅是被認為“流拍”了一次,顯然不滿足予以變更的條件。

  而廣東華年受讓破產財產這一事實說明至少有兩個潛在買家存在,完全可以采用拍賣的方式變賣破產財產。而與拍賣相比,協議轉讓的價格不會更高,因此,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決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違背了破產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選擇特定的重組對象或者為重組方設定某些條件,這本身無可厚非。公眾的質疑,并不是對有關方面選擇溫氏集團作為重組方表示不滿,而是質疑其選擇重組方條件的不透明和不公開,甚至有被愚弄的感覺。正如有人質疑的那樣,既然溫氏集團已被內定為重組方,為什么還要選擇拍賣的方式海選重組方?廣東華年2011年3月17日才成立,一個成立不足兩個月的公司,哪些方面滿足重組條件?而江湖生態的重整和重組,目的是使其再次上市,而“公正、公平、公開”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原則,如此做法,何談“公正、公平、公開”?若江湖生態如此重組并成功上市,會不會是一個再版的藍田股份?這也許才是討論這個案例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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