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競爭對手
英特華專家指出,目前,在國際并購這個賣方市場,尋找目標客戶越來越難,而且對方要價越來越高,競爭對手也越來越多。中國企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自身與美歐日對手的差距。此外,同屬“金磚國家”的新興市場經濟大國印度的優勢也不可小覷。
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賈殿安分析指出,相比中國企業,印度的優勢在于:語言和法律制度與西方更接軌。而不容忽視的“政治因素”是,在西方人眼中,印度是最大的新興“民主國家”,而許多西方國家還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英特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裁楊亨補充道,印度企業對西方制度的熟悉程度強于中國企業,其戰略更清晰,并購成功的案例比中國更多,而且印度企業在并購后的整合能力也更強。但隨著中國企業國際化的逐步成熟,相信“中國5年后會接近或超越更多的對手”。
洋顧問不能包醫百病
媒體曾經報道了許多中國公司聘請頂級國際投行做并購顧問,但效果甚微,最終鎩羽而歸的事件。英特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并購部董事總經理陳建剛分析,有些并購規模太大,中國企業難以消化,這與中介的能力無關,而與市場環境有關;另外,風險投資的中途退出也令許多夢想功敗垂成。
他建議,中國企業不應該盲目崇拜所謂“頂級”投行,千萬不要以為有了這些大投行撐腰,就可以“一蹴而就”,實際上,這些投行不是在所有購并領域都具備強大的能力。與此同時,“為了省錢,不去聘請專業顧問公司,試圖自己一手‘搞定’注定要事倍功半……實際上,購并業務專業性很強,必須有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人去做,切忌紙上談兵。”
楊亨提醒說,無論顧問公司提供的并購整合方案多完美,也必須靠企業自己去執行。執行力是一大考驗。需要指出的是,經過多年的經驗積累,中國企業在這方面的能力也有所提升。
“運動”式走出去要慎重
對于中國政府號召企業“抱團”走出去,賈殿安表示,中國企業的法制觀念雖然已經有較大進步,但總體來看,仍不強。中國企業應該學會尊重東道國法律。一些地方政府“搞運動”,動員企業走出去,而企業內部則家長制盛行。這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的法制觀念。比如,中國企業往往都是做了決策之后,才聘請律師介入。而恰恰相反,企業應該在決策之前讓律師團隊介入,發揮其咨詢智囊作用。海外并購時,中國企業重視與當地政府打交道,而輕視實地調查;重商業合同條款,而輕視當地的法律法規,輕信企業方的“聲明保證”。“中國企業太習慣于相信、依賴政府。這個觀念需要徹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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