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不清理還亂的雷士照明風波頻起。
匿名雷士高層向媒體爆料,賽富基金董事長同時也是雷士照明董事的閻焱,“在投資前索要3%的董事個人期權”,并且要求“不給個人期權就不投資”。同時,閻及賽富基金的其他幾個合伙人在雷士創始人吳長江成立的多家關聯公司中均擁有股權。
雖然董事獲取期權激勵屬于正常行為,但閻并非以個人貢獻獲取期權,其僅為非執行董事。如果閻私下作此要求,相當于用基金投資者的錢埋單,為個人謀取收益,其中道德風險巨大。
閻對此簡短回應,“獲取投資董事期權”是“行業慣例”。不過,這引發了業內更加激烈的討論,多數人民幣基金人士紛紛表示,自己所在機構,完全沒有慣例從所投資的企業中獲取個人期權。紅杉資本董事長沈南鵬更是堅決否認“我們完全沒有”。
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師表示,這個被暴露的“潛規則”之所以讓所有PE、VC從業者都“避之不及”,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拿個人期權與利益輸送實在太過于難以分辨”。
理論上來說,只要與基金投資者商量好收益的分配,并寫在正式的投資協議里,脅迫就無從談起。閻在沉默數日之后,正是以這個理由作答,表示事先已經與LP約定“收益對半分成”,并寫入公開協議。
“但是,這個口子一開,拿股權可以不可以?代持可以不可以?在上市前的股份優先分配可以不可以?”前述律師說,“其中的可操作空間太多。”
如果這種利益安排并不發生在被投資項目和基金之間,而是發生在基金管理層個人與被投資項目之間,基金投資者(LP)就難于監督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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