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股權投資新政解析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通知》的出臺對于保險機構股權投資是非常有利的,但也面臨更多風險,對于保險機構而言,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是較新的領域,其管理和發展也面臨不確定性。
文/郝玉強 劉暢
繼200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和201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頒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之后,保監會于7月再度出臺《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通知》(簡稱“《通知》”),對險資股權投資給予更為寬松的環境和更為全面的規定。本文主要就《通知》與《暫行辦法》進行比較分析,以求對保險資金股權投資新政規定的深入理解,并有益于其實踐操作。
新政主要內容概述
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新出臺的《通知》主要作出如下調整和修改:
主體資格限制
《暫行辦法》對保險機構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對其公司治理、內部管理、管理團隊、財務指標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規定?!锻ㄖ吩凇稌盒修k法》的基礎上,在償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團隊等方面作出進一步調整。
保險機構資質
與《暫行辦法》相比,《通知》在年度盈利、上一年度凈資產要求以及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均放寬限制?!锻ㄖ奉C布以前,多數中小型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產方面比較難以滿足股權投資監管的要求;《通知》頒布后,應會有更多的保險機構有資格開展股權投資業務。
另外,《通知》中明確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股權,可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在保險機構建立股權和不動產投資專業團隊,該專業團隊所在的保險機構應符合《暫行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一條對投資專業團隊配備上作出的規定。對于眾多中小型的保險機構而言,專業團隊可能會成為其參與股權投資的一大障礙。若開展股權投資業務,保險機構就須確保其在人員配備上滿足有關的硬性要求。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資質
《通知》將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起和管理機構(簡稱“管理機構”)的資本要求,調整為注冊資本或認繳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與《暫行辦法》相比,《通知》中增加了“認繳資本”,主要是考慮到合伙制的管理機構。在數額方面,無論是公司制還是合伙制,管理機構均需要滿足1億元的資本要求,該數額與《暫行辦法》相比并未降低。
另外,《通知》中要求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保險公司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伙權益。因此對于由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作為管理機構或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將不能進行投資。
投資對象
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通知》拓寬了保險資金投資品種,給予保險機構更多的投資自由。盡管保險機構可選擇的投資產品種類增多,但保險機構在投資決策時仍將會比較謹慎。目前實踐中,保險機構選擇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基本上都是具有政府背景或者國資背景的基金。因此對于《通知》中增加的可投資品種,未來的實踐如何仍有待考察。同時對于新型產品的股權投資,相關部門還應出臺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以保證相關投資行為合規進行。
直接股權投資
關于保險資金可直接投資股權的范圍,《通知》規定,“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從而拓寬了直接股權投資對象的范圍。
對于上述新增加的投資領域,保險機構若進行投資,不僅應遵守《暫行辦法》與《通知》的規定,還應關注相關領域的法律、政策和監管等。
間接股權投資
關于間接股權投資,《暫行辦法》僅寬泛地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其中的“等相關金融產品”在表述上仍較為模糊。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通知》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和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對于新興戰略基金,《通知》明確規定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
隨著保險機構股權投資的進一步發展,保險機構應更加主動地嘗試新型的金融產品,監管機構還需根據實際制定更具操作性的配套規定。
股權投資監管及相關問題
審批備案
保險機構股權投資,首先需接受保監會進行的股權投資能力驗收,獲得股權投資資格,即所謂的“一事一批”?!耙皇乱慌钡囊笾苯佑绊懕kU機構股權投資的效率?!锻ㄖ烦雠_后,眾多保險機構均在積極地申請股權投資基金牌照,從而免除“一事一批”的繁瑣程序。根據公開的信息,2011年僅有個別大型保險機構獲得股權投資基金牌照,且審批時間較長;《通知》出臺后,截止到目前已有多家保險機構公告其獲得了股權投資基金的牌照,審批的速度較去年呈加快趨勢。
此外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保險機構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股權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協議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從實踐中看,報備程序被安排在簽署交易文件之后,完成交易之前。保監會認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責令改正,因此通常保險公司與對方簽署的協議中會注明“經保監會審批后生效”。然而,以報告形式存在的備案制不同于嚴格的事先核準制,保監會對于報備工作并未有正式的批文或行政許可公布,實踐中報備成功的標志也不盡相同,較缺乏透明度和一致性。
隨著險資新政的出臺,眾多中小型保險機構應會參與到股權投資中,“一事一批”以及報備程序應適應客觀現實的變化而作調整,從而促進保險資金順利高效地進入股權投資領域。
信息披露
根據《通知》,保險機構和托管機構向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時間分別為每季度結束后30日和每年4月30日之前。托管機構提交上述定期報告需要附上保險基金投資狀況、投資合法合規狀況、異常交易事項、主要風險狀況等等。鑒于該信息披露對保險機構后續投資的重要影響,保險機構首先對托管機構需附交的相關材料所記載的內容進行審查核實。
基金委托管理
《暫行辦法》第十條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和管理基金的機構視為同一機構,并未對兩者進行區分,并統一規定了管理機構的資質要求。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與管理基金的機構是否可為兩個不同機構,其是否都必須滿足《暫行辦法》規定的管理機構的資質條件及可否將基金委托相應資質的內資或外資管理基金的機構進行管理,《暫行辦法》未予以明確。對于這一問題,剛剛出臺不久的《通知》的表述還是“發起設立并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因此這一問題并未得到明確的解決。為規避監管風險,保險機構應參與發起設立和管理機構為同一機構的股權投資基金,此處的發起設立人實際上應是為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而單獨設立或已經存續的主發起人,且應為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及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利益沖突處理
實踐中,不少投資機構可能同時管理多支股權投資基金,該等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各不同。為保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能夠公平對待不同投資人出資的不同基金,投資者應當與管理機構約定合理的利益沖突解決機制,例如完成一定比例以上投資后方可募集和管理新的基金、對可投資項目的分配、不得利用管理基金財產之便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為了基金業績實施違規行為等。
地方政策
目前,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除國家發展改革委(簡稱“發改委”)的通知外,尚無統一的法律法規依據,《通知》對有些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但有些問題仍未得到明確的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寬泛。隨著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進一步開展,為保證保險機構股權投資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建議參考實踐中社?;鸬挠幸孀龇?,要求股權投資基金需經發改委備案,以加強其合規性。同時保險機構投資股權投資基金也應注意地方優惠政策及該等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以保持保險機構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的穩定性。
有關管理資產余額的問題
《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30億元。關于該條,《通知》進一步明確該管理資產的余額是指在中國境內“以人民幣計價”的實際到款資產和資金的余額。目前越來越多的外資背景的基金管理機構開始在境內設立外資人民幣基金,但在該等外資人民幣基金設立前,外資背景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在境內進行投資的基金多為美元基金,對于該等已經投資到境內或雖未投資到境內但專門為投資境內而設立的美元基金,是否可以換算為人民幣被認定為管理資產余額,《通知》中并未予以明確。如外資背景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的上述美元基金不能被換算為“以人民幣計價的實際到款資產和資金的余額”,那么對于外資背景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外資人民幣基金來說,它們將很難獲得保險機構的投資。
建議
從整體上看,《通知》的出臺對于保險機構,特別是眾多中小型保險公司股權投資是非常有利的,但保險資金在獲得“松綁”的同時也面臨更多的風險,畢竟對于保險機構而言,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是比較新的領域,同時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和發展也面臨很多不確定性。保險機構股權投資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完善內部風控制度,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工作;其次,為能夠順利開展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應在人員組織上保證達到法定的標準,并積極爭取獲得保監會的牌照;再次,保險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時應慎重選擇管理機構,認真評估管理機構的聲譽、業績、管理團隊等情況并對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及托管協議中的關鍵問題作出明確約定;最后,在開展股權投資項目中,特別是開展新型產品股權投資項目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保持與監管部門的密切溝通,以獲得詳盡的解釋和確認。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柯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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