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引(試行)》以及業務指南1-3號等文件悉數亮相,這意味著新三板企業距發行優先股更近了一步。挖貝新三板研究院表示,新三板對掛牌企業的財務指標要求較為“淡化”,但優先股的發行,卻尤其強調企業的財務狀態。
例如,在“優先股業務指南第2號——主辦券商推薦工作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文件中,明確提到了主辦券商推薦工作報告中,應當包括“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主辦券商還“應根據發行人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期(如有)的會計報表,重點分析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及現金流等各項財務指標”;至于“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未決訴訟或仲裁,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等情況,也是主辦券商該詳調的內容。就這幾點要求來看,財務狀況對欲發行優先股的企業來說,不容忽視。
業內有分析指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直接關系到企業股息支付的能力。此外,按照股轉系統的表態,適合發行優先股融資的有四類公司,其中就包括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滿足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
文件還顯示了一些市場較為關注的細節。比如,發行優先股的掛牌公司,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中,應當設專章披露優先股的相關情況,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優先股付息、回售/贖回、轉換、表決權恢復等特殊事項,也應當發布專門的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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