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證券順利掛牌新三板 IPO文件虛假記錄遭質疑

2015/10/30 10:50      趙宏瑋

南京證券(833868)于2015年9月25日取得股轉系統函【2015】6423號《關于同意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獲準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

“新大地”業績造假導致借殼失敗

據北京商報此前的相關報道《南京證券“瘸腿”赴新三板》:籌劃了5個月的借殼事宜被南紡股份的一則終止公告打斷,南京證券的A股之路越走越遠。無奈之下,公司最終選擇通過登陸新三板來敲開資本市場的大門。然而,作為一家區域性券商,在搶占全國范圍內的客戶資源已不占優勢的情況下,南京證券投行業務的短板更是成為公司難掩的尷尬。尤其是在券商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下,南京證券的“瘸腿”前行難言順暢。

作為江蘇省第一家證券公司,南京證券創建于1990年。2012年,公司開始啟動上市事宜,但在江蘇證監局確認輔導備案后,公司的IPO計劃卻不了了之。在業內人士看來,這與南京證券在上市窗口期的保薦公司新大地業績造假不無關系。上市前的2009-2011年間,新大地共虛增利潤2628萬元,這使得南京證券因未能勤勉盡責而遭到證監會的處罰。2013年南京證券又因客戶交易結算、營業部員工詐騙犯罪問題遭到了江蘇證監局責令改正以及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等監管措施。

IPO文件虛假記載不屬于重大違法?

根據《公開轉讓說明書》披露的內容:2013年6月14日,證監會下發《關于對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開譴責并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3]40號),因南京證券在保薦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以下簡稱“新大地IPO項目”)中,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及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反映出南京證券的盡職調查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決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南京證券采取公開譴責并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要求南京證券針對盡職調查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該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2013年10月15日,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56號),決定:一、對南京證券給予警告,因其未取得業務收入,不再給予罰款處罰;二、對兩名保薦代表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的罰款。明確“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對以上行為作出了如下分析:

本所律師經核查,《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標準指引》規定:“(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于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根據前述相關規定,南京證券因保薦新大地IPO項目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警告處罰不屬于“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亦不屬于“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故此,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行政處罰、監管措施不構成重大行政處罰,對本次掛牌不會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沒被罰款就不屬于重大違法?

根據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對南京證券給予警告,因其未取得業務收入,不再給予罰款處罰。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此處的罰款不是可以,是法律規定應當同時處于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罰款。證監會最終未給予罰款,不是因為其事實依據不應當罰,而僅僅因為沒有實際取得收入。但,其所受處罰的級別,應當是予以罰款的。

南京證券掛牌新三板的券商為中信證券[-0.13%資金研報],律所為國浩所,作為兩家大型的中介機構,對此問題理應更加審慎些。對IPO曾涉及出具虛假記載文件,這一證監會歷年來重拳出擊整治的違法,如果認定其為不屬于重大違法,是否應當由證監會出具說明認定。

僅僅以沒被罰款,就認定IPO虛假記載不屬于重大違法,的確是有點刺痛了廣大市場參與者的神經。試問,廣大投資者如若知道這樣的情況,會是什么感覺?證監會面向媒體、市場所述的從嚴處罰,就這樣被解釋成為了不屬于重大違法,不知道證監會是什么想法?

股轉系統在反饋意見曾問道:報告期內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就前述處罰是否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作補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對此問題的回復,基本與《公開轉讓說明書》及《法律意見書》中的回復一樣。

股轉系統對重大違法的定義是否合適?

南京證券作為券商,其掛牌新三板,監管機構必然會知情。對曾經的IPO發行文件虛假記載,監管機構如此大而化之,實在讓我們有些看不明白。

在掛牌新三板中到底什么是重大違法?通過南京證券的案例,似乎可以總結出以下標準:只要沒有被罰款,則均可以認定為不屬于重大違法。

只是機械的適用這一標準,遇上驚動全國的“新大地”事件,多少有些諷刺的意味。

此外,市場也需要公平,眾多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事項,其中許多違法程度絕對不足以與南京證券的“新大地”事件相提并論,最終均因無法解決而擱置掛牌計劃。而南京證券的順利過關,只因為券商是證監會的“親兒子”?

南京證券的其他訴訟和處罰

除以上事件以外,南京證券還存在一下仲裁和處罰事項:

因南京證券原員工石某私刻公司公章和虛構理財產品,對常某、王某等43名自然人實施非法集資和詐騙,2013年常某、王某等43名自然人先后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起訴南京證券及其南京常府街證券營業部,要求賠償其財產損失。

2012年,南京證券與重慶市全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因重慶市全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未按約履行義務,南京證券未向其支付合同價款。2014年,重慶市全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14]玄商初字第839號),要求南京證券支付合同價款及相關利息合計4,945,561.25元(截至2014年1月15日,最終金額以判決結果為準)。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

鑒于南京常府街營業部客戶經理石某利用工作便利實施詐騙、集資詐騙行為,2013年7月24日,江蘇證監局出具了《關于對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責令南京證券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每季度定期增加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江蘇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2013年12月9日,江蘇證監局出具了《關于對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因A.公司未能通過監控及時發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被銀行劃出;B.在知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被劃出后未及時報告;C.南京常府街營業部員石某利用工作便利實施經濟詐騙犯罪,反映出該營業部在員工執業行為管控方面存在不足,決定責令南京證券限期整改。

2014年1月6日,江蘇證監局出具了《關于對南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因南證期貨在運維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責令其進行改正,并要求:A.加強技術人員配備,加大對技術人員的培訓力度,切實提供技術人員履職能力;B.建立健全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做到崗位明確、執行有效、切實提升公司信息技術管理水平;C.加強信息技術管理的內部審計監督,及時發現、糾正信息技術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加強責任追究。

資本市場需要一個認真的交待

以南京證券的體量及業務能力,其掛牌新三板的是早晚的事情,但是他應該對規則給予足夠的尊重,要么把2013年不作為申報期,避開“新大地”事件處罰的影響;要么讓證監會出具不屬于重大違法的說明。

可是,以未罰款不屬于重大違法這樣一句解釋,實在是有點嘲笑大家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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