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轉公司”)新政頻頻,一方面明確了金融類企業的掛牌準入標準,為廣大有意掛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指明方向,另一方面推出負面清單,規定存在負面清單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掛牌準入要求,從財務指標等方面提高了新三板的準入門檻。本文擬以時間順序匯總股轉公司發布的各項指引、解答、公告等文件,分析新三板的掛牌準入條件。
新三板掛牌準入的基本條件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指出:“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前五項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掛牌條件,最后一條是常見的兜底條款。為細化《業務規則》中的六項掛牌條件,股轉公司分別于2013年6月20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2015年9月8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2016年9月9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中,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做出了明確;另外,股轉公司還于2016年5月27日發布的《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了類金融企業的掛牌準入標準。
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掛牌條件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中對掛牌條件的細化規定
2013年6月20日,股轉公司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按照“可把控、可舉證、可識別”的原則,對《業務規則》規定的六項掛牌條件進行細化,形成基本標準如下: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1)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①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②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2)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3)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①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②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3)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①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②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并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并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④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1)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①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②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③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2)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①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于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
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③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1)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①公司的股東不存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不適宜擔任股東的情形。
②申請掛牌前存在國有股權轉讓的情形,應遵守國資管理規定。
③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2)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①公司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除外。
②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應符合《公司法》和《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并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5.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1)公司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
(2)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并出具推薦報告。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中補充明確了部分掛牌條件
2015年9月8日,股轉公司發布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對申請掛牌公司的子公司、環保、持續經營能力、財務規范性、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等問題,做出進一步明確。
1.關于擬掛牌公司的子公司
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請掛牌主體全資、控股或通過其他方式納入合并報表的公司。
子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應合法、合規,并在業務資質、合法規范經營方面須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相應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應充分披露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子公司的關聯關系。主辦券商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的規定,對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簡而言之,對子公司適用與擬掛牌公司一樣的核查標準。
另外,子公司的業務為小貸、擔保、融資性租賃、城商行、投資機構等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不但要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規定,還應符合國家、地方及其行業監管部門頒布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參股公司的業務屬于前述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須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2.關于環保問題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為重污染行業,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以及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辦理完畢;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則應按照建設進程辦理完畢相應環保手續。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屬行業不屬于重污染行業但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和配置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在申報掛牌前應辦理完畢。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制定環境保護制度、公開披露環境信息的,應按照監管要求履行相應義務。
申請掛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應存在環保方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關于持續經營能力的認定
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被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未能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
(2)報告期連續虧損且業務發展受產業政策限制;
(3)報告期期末凈資產額為負數;
(4)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4.申請掛牌公司在財務規范方面需要滿足的要求
(1)申請掛牌公司財務機構及人員獨立并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財務會計制度及內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符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公司法》、《現金管理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要求。
(2)申請掛牌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請掛牌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財務報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誤導性陳述。
(3)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視為財務不規范,不符合掛牌條件:
①報告期內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且需要修改申報報表;
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占用公司款項未在申報前歸還;
③因財務核算不規范情形被稅務機關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且未規范;
④其他財務不規范情形。
5.關于報告期內申請掛牌公司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主要業務轉型的情形
申請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的,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掛牌。
通讀《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二)》可知,解答中的五點內容,基本是對對新三板掛牌過程中一些約定俗成的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書面明確。
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二)》通過負面清單管理,變相提高了掛牌條件
2016年9月9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現就掛牌準入涉及的負面清單管理、國有股權批復形式、資金占用、軍工涉密、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掛牌問題做出進一步明確。
1.關于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具體要求
股轉公司明確對掛牌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規定存在負面清單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掛牌準入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科技創新類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營業收入累計少于1000萬元,但因新產品研發或新服務培育原因而營業收入少于1000萬元,且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3000萬元的除外;
(2)非科技創新類公司最近兩年累計營業收入低于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3)非科技創新類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連續虧損,但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復合增長率不低于50%的除外;
(4)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營業務中存在國家淘汰落后及過剩產能類產業;
科技創新類公司是指最近兩年及一期主營業務均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公司,包括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車。不符合科技創新類要求的公司為非科技創新類。
非科技創新類公司營業收入行業平均水平以主辦券商專業意見為準。年均復合增長率以最近三年的經審計財務數據為計算依據。
上述負面清單,從某種程度上變相提高了新三板的準入門檻。另外,大部分主辦券商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條件的基礎上,根據市場需要和投資者偏好,建立了高于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條件的立項、內核標準。
2.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的替代文件
申請掛牌公司涉及國有控股或國有參股情形,如無法提供國資主管部門出具的股權設置批復文件的,在中介機構明確發表公司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決:
(1)以國有產權登記表(證)替代國資部門批復文件
根據國資委《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產權登記表(證)是經過國資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如申請掛牌公司無法提供國資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的,可以用國有產權登記表(證)替代。
(2)針對財政參與出資的政府引導型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決策文件替代國資或財政部門的批復文件
若財政參與出資的政府引導型股權投資基金有地方政府(含地市、區縣級)批準的章程或管理辦法,并且章程或辦法對引導性投資基金的決策程序做了合法、明確的規定,且該基金對申請掛牌公司的投資符合決策程序,則經過各部門代表簽字的決策文件可替代國資或財政部門批復文件,作為國有股權設置依據。對于不規范的決策文件(如會議紀要等),應由律師事務所對該類型文件有效性進行鑒證,以保證文件的真實、有效、合法。
(3)針對不屬于國資部門管理的申請掛牌公司以及央企或國企多級子公司,可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或經其蓋章的產權登記表
對于國有股權不歸屬國資部門(包括財政部、國資委,及其地方機關)監管的申請掛牌公司(如歸屬中科院、教育部、地方政府、地方教委、地方文資辦等管理的申請掛牌公司),以及屬于央企或國企多級子公司的申請掛牌公司,可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集團公司)出具的批文或經主管部門蓋章的產權登記表,作為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
(4)對國有做市商暫不要求其提供國資或財政部門的批復文件
針對做市商不以長期持有或參與公司經營為目的,證券公司不再做市后,其所持有掛牌公司股票也將轉入證券公司自營賬戶中的情形,不要求其提供國資或財政部門批復文件。
3.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具體情形和規范要求
(1)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具體情形包括:向公司拆借資金;由公司代墊費用,代償債務;由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而形成債權;無償使用公司的土地房產、設備動產等資產;無償使用公司的勞務等人力資源;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使用公司的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
(2)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行為應在申請掛牌相關文件簽署前予以歸還或規范。資金或其他動產應當予以歸還(完成交付或變更登記);人力資源等或其他形式的占用的,應當予以規范。
4.關于涉軍企事業單位申請掛牌應滿足的條件
涉軍企事業單位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除符合掛牌準入條件外,還應根據《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后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滿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涉軍企事業單位的改制、重組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需進行軍工事項審查,并取得國防科工局等部門的審查意見。
(2)為涉軍企事業單位提供推薦、審計、法律、評估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應具有從事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資格。
(3)涉軍企事業單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公司章程中應包含軍工事項特別條款,特別條款具體應符合《涉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上市及上市后資本運作軍工事項審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具體規定。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但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企事業單位,其實施改制、重組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密信息披露審查。
5.關于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掛牌應滿足的條件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中國證監會《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證監發〔2016〕60號)的有關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請掛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申報報表審計基準日至申請掛牌文件受理時不應存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聯合懲戒的情形。掛牌審查期間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聯合懲戒的,應在規范后重新提交申請掛牌文件。
2016年9月9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明確了實行掛牌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相關要求及目的,以及掛牌準入涉及的國有股權批復形式、資金占用、軍工涉密、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掛牌問題。
仔細研讀掛牌準入的負面清單可以看到,股轉公司一方面從行業、經營規模、盈利狀況等方面,對申請掛牌公司提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要求,對當前掛牌業務規則及標準指引進行細化。二是通過對科技創新類公司和非科技創新類公司施行差別化準入條件,進一步明確新三板鼓勵創新創業的市場定位。三是在掛牌準入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于主營業務中存在國家淘汰落后及過剩產能類產業予以明確限制。這也是截至2016年10月17日,股轉公司對掛牌準入條件最新的要求。
四、關于類金融企業掛牌準入條件的規定
根據2016年5月27日股轉公司發布了《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股轉系統公告〔2016〕36號),其中關于金融類企業的掛牌準入標準規定如下:
1.“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
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監管并持有相應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等證牌的企業(以下簡稱“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按現行掛牌條件審核其掛牌申請,對其日常監管將進一步完善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安排。2016年9月5日,股轉公司發布了關于“一行三會”監管企業(包括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差異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詳見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1-6號的公告。
2.私募機構
全國股轉公司在現行掛牌條件的基礎上,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私募機構)新增8個方面的掛牌條件:1.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占收入來源的80%以上;2.私募機構持續運營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實現退出;3.私募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資額不得高于20%;4.私募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黑名單”成員,不存在“誠信類公示”列示情形;5.創業投資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20億元以上,私募股權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50億元以上;6.已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并合規運作、信息填報和更新及時準確;7.掛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額認購私募機構發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資金不存在投資滬深交易所二級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及相關私募證券類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資對象上市被動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3.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公司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以下統稱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大多處于新興階段,所屬細分行業發展尚不成熟,監管政策尚待進一步明確與統一,面臨的監管形勢錯綜復雜,行業風險突出。在相關監管政策明確前,暫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的掛牌申請。對申請掛牌公司雖不屬于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的股權比例20%以上(含20%)或為第一大股東的,也暫不受理,對已受理的,予以終止審查。(挖貝網轉自洞見資本公眾號)
原創作者:
吳則濤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洞見資本研究院專家顧問
劉維文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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