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系統調整四板市場 企業掛牌新三板要求

2016/11/09 12:14      谷楓 唐茗熙

11月9日,記者從多家券商處獲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部下各家券商下發最新監管通知,通知內容為全國股轉系統將調整區域市場掛牌企業申請掛牌新三板的標準。

通知的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全國股轉系統表示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進行掛牌,但未進行融資及股權轉讓的,公司應在向全國股轉系統提交申請掛牌文件前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停牌,并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前完成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摘牌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內容中,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是否通過國務院聯席驗收將不再成為其掛牌企業登陸新三板的必要條件。

第二個部分內容里,全國股轉系統表示,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進行融資及股權轉讓的,應嚴格遵守38號文的規定,除完成前述停牌及摘牌手續外,報告期內不得存在3種情形。

包括:1.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2.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少于5個交易日;3.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超過 200人。

此次修改也將為天津股權交易所、云南股權交易所此前未通過聯席驗收的四板市場交易所企業掛牌新三板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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