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板企業轉戰新三板變標準 “通過驗收”不再為前置條件

2016/11/10 12:36      谷楓 胡程平

11月9日,記者從多家券商處獨家了解到,股轉系統掛牌部下發最新通知擬調整區域股權交易中心企業申請掛牌新三板的標準。

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在近兩年的發展越發明晰,四板市場和新三板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流通效應,作為更高一級的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的企業多有轉投新三板的打算。

天交所等市場或受益

在此次調整之前,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的企業如果想申請在股轉系統掛牌轉讓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企業掛牌所在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必須符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的規定;第二個條件則是掛牌公司必須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掛牌條件。

因此,股轉系統于今年4月提出,尚未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區域的交易所,對于在《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發布(2013年12月13日)之后在這些交易所掛牌的公司暫不受理其掛牌公開轉讓的申請。這一決定對以云南股權交易所等尚未被驗收的四板市場來說造成了很大困擾。

而本報記者獲悉,此次最新政策中值得注意的一條變化便是對是否通過聯席驗收這一前置條件進行松綁。

“關于區域市場掛牌公司申請在股轉系統掛牌,在符合38號文規定及業務規則的基礎上,結合監管實際,股轉系統將標準調整。”一位接近股轉系統的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

記者了解到,此次提出的新標準中也同樣有兩條。

一是,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進行掛牌,但未進行融資及股權轉讓的,公司應在向股轉系統提交申請掛牌文件前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停牌,并在股轉系統掛牌前完成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摘牌手續。

二是,股轉系統要求如果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進行融資及股權轉讓的,應嚴格遵守38號文的規定,除完成前述停牌及摘牌手續外,報告期內不得存在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是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少于5個交易日。

另外,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申請掛牌的公司權益持有人累計超過 200人也將無法通過。

“可以看出與此前的監管政策相比,已經沒有了一定要通過聯席驗收這項要求。”中信證券一位分公司新三板項目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事實上,記者了解到股轉系統盡管取消了聯席驗收這項要求,但聯席驗收的一些核心要求仍舊存在。

或是監管明確信號

11月9日,天津股權交易所執行總裁韓家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已經)把交易制度從‘T+1’改為了‘T+5’,也對因歷史遺留問題而存在的幾家股東人數200人以上的掛牌企業進行了終止掛牌交易等處理,目前已經符合了清理整頓驗收標準。但清理整頓驗收工作是以省級行政區劃為單位進行‘打包’驗收,我們正在等待驗收結果。”

一位區域股權交易中心的人士也表示,“第二條內容就是聯席驗收要求的核心內容體現,因此可以理解盡管股轉系統取消了前置要求,但對一些核心實質性的問題依然沒有放松。”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9月以來頻繁走訪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記者了解到,先后對天津股權交易所、齊魯股權交易中心等幾家規模較大的交易所進行了調研。

等待證監會解決區域市場問題并不只有暫停接收一項。目前,對于四板市場來說最重要的仍舊是監管靴子落地。在2015年6月26日發布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但征求意見早已截止,該政策的正式版卻遲遲沒有發布。

一位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會員單位的人士表示,“意見稿中指出,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其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劃外的企業提供服務,但目前一些規模較大的股權交易市場中都有來自外地掛牌的企業。”

而一位華中地區人士則講道:“有關四板市場的監管始終沒有明確的監管政策出臺,除了和三板已形成差異化的發展之外,四板仍需要有一個監管方向的定調,希望這次股轉系統政策的變化是一個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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