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連曝四起違規 監管紅線可以跳皮筋?

2016/11/21 14:45      胡程平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今年下半年以來,中信建投連曝四起違規事件。在新三板業務方面已兩次被股轉系統處罰:8月23日,中信建投為3328名投資者違規開戶被股轉系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僅三個月后,11月16日,股轉系統下發《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理由是掛牌公司速達科技及其主辦券商中信建投證券“瞞著”監管部門完成了重大資產重組。

不僅如此,中信建投還因兩融違規遭投資者舉報。據《新浪網》報道,股民周先生和愛人余女士在中信建投望京中環南路證券營業部的兩個賬戶被強制平倉,給其造成了數千萬的經濟損失。8月21日,余女士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舉報中信建投兩融業務嚴重違規;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做T+0日內回轉套現9000余萬元;以及違規強制平倉等不法行為。同時認為其不具備上市條件(中信建投證券股份于9月27日在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文件)。 截止目前,香港聯交所已經受理并且予以回復。

7月29日,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其中,中信建投證券望京營業部員工王向遠因違規代客炒股也在處罰之列。王向遠在沒有與客戶簽訂代理業務協議的情況下,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操作客戶證券賬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并獲得交易傭金提成5698.18元。北京證監局對王向遠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罰款。

針對上述情況,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中信建投官網提供的聯系方式,截至發稿,電話無人接聽。

新三板業務違規被罰:客戶"瞞著"監管部門完成重組

據《中國網》報道,11月16日晚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監管公告,決定對中信建投出具警示函、要求其提交書面承諾,原因是“作為速達科技的主辦券商兼獨立財務顧問,中信建投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前審查中發現速達科技對重組行為存在誤判,也未能在明知公司交易行為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下督導公司規范旅行相關程序”。據了解,這是中信建投今年因新三板業務違規第二次被股轉系統處罰,今年8月份,中信建投證券為3328名投資者違規開戶而被股轉系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

通知顯示,2016年4月14日,中信建投督導的速達科技披露了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公告,稱擬購買速達科技實際控制人李復活持有的河南速達電動汽車科技有限公司10.44%的股權;4月15日,股轉系統在信息披露審查中發現公司疑似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于當日開盤前(9:05)在BPM系統進行反饋。速達科技隨即于4月15日當天以不確定重大事項為由暫停轉讓;4月20日,速達科技發布了重大資產重組暫停轉讓公告,轉入重組程序;5月3日,中信建投在BPM系統回復,正式確認速達科技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8月26日,速達科技進行了重大資產重組首次信披,但股轉系統在審查中發現,在未履行完畢重組程序的情況下,速達科技已經于6月3日完成了重組標的的資產過戶。

首次信息披露前,速達科技未披露重組事項已經完成的事實,并在歷次披露的重組進展公告中稱重組程序正在推進過程中,股轉系統稱,中信建投作為速達科技的主辦券商兼獨立財務顧問,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前審查中發現速達科技對重組行為存在誤判,也未能在明知公司交易行為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下督導公司規范旅行相關程序。”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的規定,股轉系統對中信建投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與此同時,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轉系統將向證監會報告前述違規事實。

今年11月,在中信建投證券執委會委員、董事總經理張昕帆在公開場合表示,新三板市場要靠企業真正的價值,真正要把投資者門檻降低是對新三板市場的巨大傷害。新三板未來應該是一個緩步、穩健、行市基礎、自然成長的過程,讓企業自然成長發展的光芒吸引中國最優秀的投資者,讓新三板市場成為中國最健康的一個發展市場,成為推動中國最優秀企業不斷成長成世界性企業的市場。

違規為3328戶開通新三板投資權限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稱,中信建投違規為3328戶開通新三板投資權限。8月23日,全國股轉系統披露了對中信建投證券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的自律監管措施,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主要涉及三大違規事實。

第一,經股轉系統查明,2016年5月底以前,中信建投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未依據委托代理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日鐘的投資者名下證券類資產市值判斷適當性,而是錯誤根據投資者臨柜辦理業務權限開通手續時點的實時資產市值,為3328戶不符合要求的投資者賬戶開通全國股轉系統合格投資者權限,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五條關于自然人投資者證券類資產市值計算時點要求的規定。

第二,中信建投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的《中信建投關于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自查報告》中,存在未如實上報違規開戶情況的情形,漏報違規開戶比例90.42%,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19條關于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等信息的規定。

第三,2016年7月26日,托管于中信建投西寧北大街證券營業部的投資者“青海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7.8元/股的價格申報買入蘇州和氏涉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交10萬股。該投資者實為合格投資者,但中信建投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各項要求,未將投資者賬戶證券報送為合格投資者。

鑒于以上違規事實和情節,股轉系統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的自律監管措施。

兩融違規遭舉報 涉及資金近億元

據《新浪網》報道,8月29日,新浪財經股民投訴平臺曝光了一起股民投訴事件:2015年6月30日,股民周先生和愛人余女士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建投)望京中環南路證券營業部的兩個賬戶被強制平倉,給其造成了數千萬的經濟損失。

2016年6月16日,周先生及余女士向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提交舉報信,舉報中信建投兩融業務違規,其在舉報信中提出中信建投有五點違規行為:1、由于兩融資金額度受到監管限制,在正常兩融業務范圍之外,中信建投為了增大業務交易量,賺取更多的經紀傭金和利息收入,以創新之名,推廣套現業務。2、套現業務因操作上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需要具備專業性才能完成,此業務客戶都需要把賬戶交由公司人員代為完成套現操作。3、2015年6月初,中信建投在沒有取得余女士本人同意及授權的情況下,中信建投擅自給她的賬戶進行操作,套現6000萬元;并且在2015年6月30日平倉之前,中信建投也沒有任何電話和短信通知到余女士。4、不管是套現業務還是融資融券,中信建投都未給投資人追加擔保品的正常時間,并且在沒有達到平倉條件的情況下,就強制平倉。(平倉條件:資金6個月到期不還款;日終清算后擔保比例達到或低于110%)5、中信建投推出的“套現業務”實際上是利用ETF融券交易T+0日內回轉機制,對倒交易實施套現,這種行為極大的影響當時交易品種的價格和交易量,嚴重的擾亂市場和破壞市場秩序。

2016年6月,余女士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中信建投侵權之訴,要求中信建投恢復其被強制平倉前的賬戶狀態,并返還其賬戶內的現金及股票。而后8月21日,余女士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交書面舉報,舉報中信建投兩融業務嚴重違規;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做T+0日內回轉套現9000余萬元;以及違規強制平倉等不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同時認為其不具備上市條件(中信建投證券股份于9月27日在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文件)。

截止目前,香港聯交所已經受理并且予以了回復,在舉報人授權書簽字完畢后,將對舉報進一步跟進和采取監管行動。

中信建投員工違規代客炒股

據《京華時報》報道,7月29日,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其中,中信建投證券望京營業部員工因違規代客炒股也在處罰之列。

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然而,中信建投證券望京營業部工作人員偏偏要鋌而走險。根據北京證監局調查,中信建投證券北京望京營業部工作人員王向遠,分別于2015年5月29日、6月1日、6月2日、6月4日等時間段,在沒有與客戶周某奇、余某鳳簽訂代理業務協議的情況下,私下接受客戶周某奇委托買賣證券,以幫助客戶融資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鳳證券賬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在此期間,王向遠通過上述交易獲得交易傭金提成5698.18元,當月以工資形式領取。北京證監局認為,王向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決定對王向遠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698.18元,并處10萬元罰款。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表示,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經常伴有行賄受賄、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弊端很多,危害很大。為此,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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