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貝網訊 11月30日消息,近日新三板掛牌公司延安醫藥(839010)與供應商上海新華聯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制藥)各執一詞“鬧別扭”至法院,最終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決定,駁回上訴請求,并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約。
據了解,2013年8月10日,新華聯制藥與延安醫藥簽訂《丙酸倍氯米松總經銷協議》,約定新華聯制藥將丙酸倍氯米松原料藥在中國境內的總經銷權獨家授予延安醫藥,期限自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
協議簽訂后,延安醫藥向新華聯制藥支付100萬元保證金,并于2013年8月及11月分別完成29.894公斤、47.70公斤原料的供貨及貨款結算。
2013年11月28日,延安醫藥又向新華聯制藥支付共計449.83萬元貨款,要求新華聯制藥繼續供應132.30公斤原料。由于新華聯制藥遲遲未履行交貨義務,延安醫藥于2013年12月26日發出《產品要貨單》,要求新華聯制藥立即交付原料,但新華聯制藥并未履行交貨義務。
此后,新華聯制藥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交貨。直到2014年底,延安醫藥經過調查發現,新華聯制藥于2011年12月30日與北京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并將丙酸倍氯米松原料藥的全國獨家總經銷權授權該公司,期限為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延安醫藥認為新華聯制藥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且使延安醫藥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在此情形下,延安醫藥有權解除協議,要求新華聯制藥返還延安醫藥已支付的貨款及保證金,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500萬元賠償金。
但新華聯制藥辯稱不存在不履行交貨義務或者擅自向他人供貨行為,也不存在因根本違約解除合同的情形。協議簽訂后,延安醫藥并未向新華聯制藥要貨,實際上是新華聯制藥數次催促延安醫藥進行要貨,但是被延安醫藥拒絕。新華聯制藥有能力向延安醫藥供貨,也愿意繼續履行向延安醫藥供貨的義務。并且新華聯制藥提出相應的反訴請求。
據悉,該案已于2016年10月28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駁回延安醫藥全部本訴請求與新華聯制藥其余反訴請求,并要求延安醫藥與新華聯制藥繼續履行協議。對此,延安醫藥準備于2016年11月29日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延安醫藥表示,除公司與新華聯制藥簽訂的原料藥總經銷合同,公司已與其它公司簽訂該原料采購合同,保證與原料藥相關的制劑的生產與銷售,本次訴訟屬于正常商業糾紛,對公司經營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