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資者門檻二次生變 增加多維“動態門檻”

2017/06/30 10:27      左永剛 韓廷賓

7月1日,新三板市場將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新標準,此次資產門檻未變,但資產認定范圍擴大,同時對自然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增加了多維度、動態、實質性指標門檻。這是自2013年全國股轉系統揭牌以來,市場投資者門檻經歷的第二次變動,首次變動提高了自然人投資者資產門檻。

此次新三板投資者門檻基于《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這一“上位法”作出修訂。在自然人投資者層面,修訂后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自然人投資者500萬元證券類資產變更為“500萬元金融類資產”,而金融資產涵蓋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細則》還要求主辦券商每12個月內至少對自然人投資者進行一次持續評估,如其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主辦券商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券商人士表示,《細則》實行多維度標準,這意味著提高了自然人投資者“動態門檻”。對于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 這等于強化了實質性門檻。

“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以及其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主辦券商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一位來自券商的內部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些細化指標將層層過濾新增墊資開戶情況。

在機構投資者層面,機構投資者資產門檻依然為500萬元,但從注冊資本變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以上的法人機構”,以及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伙企業。

《細則》還要求主辦券商在投資者首次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之日起,通過主動提醒、動態跟蹤、定期檢查等方式,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要求。

相關閱讀

国产私拍大尺度在线视频_中文字幕无线码一区二区_精品中文字幕无码_91伊人久久大香线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