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防爆裝備行業中一家有競爭力的企業,近年遭遇了某些不法公司惡意攀附“新黎明”字號,銷售假冒偽劣的防爆產品,侵犯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之后,近日收到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企業名稱爭議的處理決定,責令侵權單位修改字號,以區別于新黎明公司。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新黎明,證券代碼:838421.OC)是位于江蘇省蘇州市的一家為軍工海工、石油石化、煤炭電力、醫藥化工等關系到國民經濟和國家安全的相關行業及領域,提供高等級安全生產保障的防爆電器類產品的制造商。
公司與國內二十多家包括央企集團和地方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內的優質客戶建立了良好的深層次合作關系,其銷售額連續多年穩居行業前兩名。近三年,公司業績成長性良好,毛利率水平穩步上升,資產負債率水平逐步下降,公司主營業務發展開始進入良性循環的“快車道”。在此基礎上,2016年8月9日,公司正式在新三板掛牌交易??墒?,所謂“木秀于林,風必摧之”,隨著公司在業內聲譽鵲起,某些雞鳴狗盜的不法之徒,也就難免尾隨而來。
是李鬼扮李逵?還是李逵扮李鬼?新黎明出現“兄弟企業”
早在2005年,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一家名叫“新黎明科創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黎明科創)的公司注冊成立了。該公司以實業投資作為第一主營業務,此外還經營包括電器設備的研發、防爆電器、防爆燈具、儀器儀表、金屬構件、金屬水暖器材及管件、電器的批發、零售及制造加工等各項業務。公司唯一股東、法定代表人兼執行監事為鄭建平,另有一位監事鄭建澤。
單純從經營范圍上來看,新黎明科創與新黎明兩家公司之間有業務重疊的部分。而且新黎明科創的工商登記年限比新黎明早了整整六年,就此說新黎明科創是“李鬼”,恐怕有問題。.
但是從具體經營行為上來看,新黎明科創有多項行為確實不妥:其一,在公司網站中宣稱自身為防爆燈具廠家,并沒有體現實業投資的業務,與企業登記業務并不一致;其二,以“新黎明”名義宣傳公司及公司產品,違反了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三, 2016年3月份,在浙江省溫州市注冊成立了“浙江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新黎明,公司股東為鄭建平與鄭建澤)與新黎明的公司字號僅僅只差省別“浙江”二字。
如果在2005年注冊新黎明科創屬于“無心插柳”,那么在2016年再注冊浙江新黎明則難逃“有意栽花”之嫌。
上述經營行為對新黎明公司構成了侵權,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作為新黎明一方,向相關部門申告,就成了維權的重要手段。
新黎明申請侵權方改名,工商總局發出處理決定
2017年1月11日,新黎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遞交《申請書》,提出要求撤銷新黎明科創企業名稱的核準決定,并且責令新黎明科創修改字號以充分區別兩家公司。
近日,經過對事實的充分調查,國家工商總局向涉事公司發送了《工商處字【2017】5號》文件,該文件對新黎明及同一控制人下屬的新黎明防爆電器有限公司,與新黎明科創之間的企業名稱爭議一案作出決定:認定了新黎明科創在企業名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企業名稱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并且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中相關條文的規定,認定新黎明科創的名稱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國家工商總局責成新黎明科創在收到處理決定后的一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逾期不變更的,國家工商總局將依照相關規定責成有關登記機關強制變更其企業名稱。如果新黎明科創方面不服該決定,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截至9月11日發稿時為止,新黎明科創的公司名稱尚未變更。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