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戶終止合同又“挖角” 服務商憤而起訴

2017/10/16 10:18      王建鑫

一般情況下,客戶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實屬正常。但是公司的主要客戶在提出終止合同之后,又通過各種方式替關聯方“挖角”服務商的員工,造成相關員工的大面積跳槽,則難免引發當事方的強烈反彈。近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江區人民法院分別受理了聯合永道起訴與新華三集團相關的三家企業之間的“挖角”案。

北京聯合永道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聯合永道,證券代碼:430664.OC)是以軟件開發和信息技術外包服務作為主營業務的一家IT服務提供商。公司于2014年3月7日正式登陸新三板市場。

2017年10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受理了聯合永道起訴新華三集團全資子公司紫光華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光華山)和新華三集團關聯方紫光云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光云數)一案。同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濱江區法院)也受理了聯合永道起訴同為新華三集團全資子公司的新華三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三技術)和紫光云數一案。

由于聯合永道與新華三集團存在長期合作的基礎,因此公司與新華三集團的下屬全資子公司紫光華山和新華三技術分別簽訂了服務協議,約定公司為上述兩家公司分別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家企業紫光云數,是2017年1月新成立的新華三集團的關聯公司。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的數據,其經營范圍為“信息技術開發與推廣、軟件開發銷售、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而聯合永道的經營范圍則是基于軟件開發和信息技術外包主營業務的“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由此可見,紫光云數在主營業務上與聯合永道有部分的重疊。

新華三集團兩子公司提前終止合同嚴重影響聯合永道經營

2017年8月1日,在沒有和聯合永道溝通并且協商一致的背景下,紫光華山和新華三技術分別同時向聯合永道出具了單方面《合作提前終止通知函》(以下簡稱:《通知函》),通知聯合永道提前終止協議。

根據聯合永道披露的2017年半年報,紫光華山和新華三技術報告期內為公司帶來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434.86萬元和429.72萬元,分別占當期公司營業總收入的27.68%和8.29%。兩者分別位列公司主要客戶的第二和第三名。兩家公司同時單方面終止與聯合永道之間的服務協議,將可能在短期內影響公司總計35.97%的營業收入,超出公司總營收的三分之一,已經明顯影響了聯合永道的經營。

此外,作為公司的主要客戶,紫光華山和新華三技術還分別拖欠了公司408.44萬元和183.10萬元的應收賬款,兩者累加占公司應收賬款總額的22.64%。

三公司公然“挖角”,或觸及競業禁止,涉嫌不正當競爭

根據聯合永道披露的公告內容,與新華三集團有關的三家公司“從8月起有計劃、有組織的安排與本公司派駐員工私下接觸,游說本公司員工與紫光云數建立勞動關系。”僅僅游說、勸說還不夠,還有更厲害的手段在后面。在9月14日和15日兩天時間內,三家公司“共同有組織、系統的以集中會議、單獨談話等方式,以威脅、恐嚇、脅迫、利誘等各種手段要求本公司員工與紫光云數簽訂勞動合同及有關文件,并要求員工向本公司提出離職。截止公告發布的10月11日為止,本公司多數員工已提出離職,并明確表示入職紫光云數。”

從員工跳槽的角度來看:由于聯合永道和紫光云數兩家企業在主營業務上有重疊,且技術性行業的核心技術人員通常會與雇主簽署帶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合同,他們直接跳槽到同行業競爭對手處工作,將不被允許。紫光云數及新華三集團兩家子公司的“挖角”行為,很可能會觸發跳槽員工的競業禁止條款。

而從企業之間競爭的角度來看:上述“挖角”行為,一旦觸發競業禁止條款,則可能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從聯合永道在公告中披露的9月中旬三家公司在“挖角”過程中所采用的“……威脅、恐嚇、脅迫、利誘等各種手段……”,又存在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嫌疑。

忍無可忍,聯合永道起訴大客戶

如果認為客戶單方面要求終止合同,依然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那么與新華三集團有關的三家公司后期對聯合永道派駐紫光華山和新華三技術的員工進行惡意“挖角”,則顯然已經超出了合法合理的范疇。

鑒于對方三家公司上述涉嫌違法的行為,2017年10月,聯合永道分別向杭州中院和濱江區法院提起訴訟,并得到了上述兩家法院的受理。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訴紫光華山和紫光云數兩家企業,索賠人民幣1,354.96萬元。同時向濱江區法院起訴新華三技術和紫光云數兩家企業,索賠人民幣529.71萬元。目前上述兩案尚未開庭審理。

 

聲明:本文來自  金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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