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公司發布關于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相關問題的通知

2017/10/27 17:00      挖貝 許蕓

挖貝網訊 10月27日消息,今日下午,全國股轉公司在其官網發布《關于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相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相關問題進行詳細講解。

《通知》指出,掛牌私募機構應當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整改報告。

以下為全國股轉公司公告全文:

關于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相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股轉系統公告〔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已掛牌的私募機構,應當對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掛牌條件(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七項除外)進行自查”,現就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自查整改的范圍

2016年5月27日《通知》發布之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私募管理人)的掛牌私募機構納入自查整改范圍。

二、關于自查整改的財務報告依據

涉及收入占比的計算應以2016年年度財務報告的合并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依據,所引用的財務數據應經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其出具專項審計意見。

三、關于自查整改相關指標的計算口徑

(一)關于收入占比指標

《通知》要求,“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占收入來源的80%以上”,其中,“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應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跟投收益”;“收入來源”應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跟投收益”的計算口徑應以私募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資額不超過20%部分帶來的收益為計算依據。

(二)關于資產管理規模

《通知》要求,“創業投資類私募機構最近三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20億元以上,私募股權類私募機構最近三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50億元以上”。掛牌私募機構的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和類型的認定,以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信息為準。

四、掛牌私募機構應當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整改報告。主辦券商應當對其持續督導的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出具核查報告,與自查整改報告一并提交。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應當逐項說明是否符合《通知》規定的條件,并列明計算過程和計算依據。掛牌私募機構與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應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五、全國股轉公司對已報送的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掛牌私募機構及其主辦券商進行解釋、說明和更正。全國股轉公司對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審查后要求掛牌私募機構與主辦券商在指定披露日統一披露。全國股轉公司對未提交、在指定披露日未披露自查整改報告或雖提交自查整改報告但經審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私募機構,將予以摘牌。

六、全國股轉公司指定披露日(T日),掛牌私募機構與主辦券商應分別披露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不符合自查整改條件的掛牌私募機構應同時披露終止掛牌的風險揭示公告,并于T+1日停牌一日。T+2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公司應復牌;復牌期間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應當持續披露終止掛牌風險(至少三次)。T+7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公司完成強制摘牌。

對于指定披露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了主動終止掛牌申請的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繼續履行主動終止掛牌的審查程序,并將在完成審查后發布終止掛牌公告。

對于涉嫌存在違規及其他待核實事項的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在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啟動終止掛牌程序。

七、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已完成自查整改的掛牌私募機構,及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管理人但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企業登記為私募管理人的掛牌公司,其后續融資行為應嚴格遵守《通知》的相關要求。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證券類私募機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掛牌私募機構,不得通過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融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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