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業IPO“路障”:如何擺平釘子戶?

2017/11/03 13:58      智庫君 王建鑫

這段時間,已經有好幾個新三板企業老板來向智庫君@新三板智庫吐槽:我們碰到釘子戶了,但我拿他們沒辦法,怎么辦???新三板害慘我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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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企業是正計劃摘牌,輔導機構已經進場了,但是碰到3個小股東不配合,要求公司對他們持有的股份進行高價回購,否則就“大不了爛在這里了”.......

另外一個企業更悲催,原來的老板是把新三板這個殼轉給一個買家,買家買下來之后計劃注入一些優質資產然后快速融資,運營3年,再謀劃進一步的資本市場,不料在轉讓過程中因為系統問題,有10%不夠的股份被專業撿漏的投資機構搶了,對方趁機獅子大開口要求高價回購,完全打亂了他們資本化的計劃.........

什么是新三板釘子戶?

與傳統釘子戶不一樣的是,新三板釘子戶們則是和大股東唱反調,想從大股東處取得符合自己的利益,主要表現就是在企業想要從新三板摘牌時,成為異議股東。

那么為什么大股東們為何那么忌憚釘子戶們?有些企業想先從新三板上摘牌,然后再去IPO,而要想在新三板上摘牌,就必須征得所有股東的同意,而這樣就到了釘子戶上場的時間了。

全國股轉系統一直很注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全國股轉系統曾于2016年10月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要求:主動申請終止掛牌的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中對異議股東的保護措施作出相關安排。簡單地說,就是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時,異議股東的意見需要披露,異議股東的保護措施需要明確。

異議股東的權益如何保護?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就是:回購其股份。我國法律規定,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權利,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護異議股東的權益是件好事,而且回購股份也是個好辦法,但是價格就成為了雙方的敏感問題了。按照慣例,回購股份的價格一般不低于股東進入的成本價,至少這樣不會讓小股東們吃虧;如果最近有發布定增方案的企業,則會參考最近一次定增的價格進行回購;如果這家企業是做市企業,則會參考最近市場的價格均價。綜合來看,這些價格的設定也都合情合理,但是,既然稱之為釘子戶,可不會這么容易罷休,他們的做法就是漫天要價,必須達到他們想要的利益。并且,若不答應他們的條件,他們把股份轉給三類股東,對于擬IPO來說可就是一件更加棘手的事情了。

最近就有一家擬摘牌的企業的老總跟智庫君@新三板智庫提到,“釘子戶們的要價都三倍有余,我可不能白白吃虧啊。他們故意騙錢的,可是現在也沒有辦法。”

釘子戶都是怎么來的?

智庫君@新三板智庫認為,這些被稱為釘子戶的投資者肯定不是為了看好企業的發展而投資進入的,他們可能就是想借助規則的漏洞趁機撈一筆。那么他們到底又是如何偷偷進入企業的股東名單里面的呢?

現在新三板上主要實行兩種交易制度,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

做市轉讓通常情況下只有做市商和投資者之間能夠成交,禁止投資者之間交易,做市商同時提供賣價和買價,以報價和投資者達成交易,只要是有價值的股票,想什么時候買隨時有貨,覺得做市商報價合理,亦可隨時出貨,做市商交易主要目的是活躍市場,增加交易量。

協議轉讓則是是買賣雙方線下議定價格,通常買賣方直接洽談,然后通過股轉系統(新三板)交易,但是因為是人為設定價格,就難免會出錯,前文提到的一個新三板老總,就是由于股份誤操作, 把互報委托不小心變成定價委托,結果被釘子戶按買走了,并且份額還挺大的,如今別人找上門來要求回購了,搞得這個老總挺郁悶的。

其實在新三板上就專門有這類撿漏的投資者,姜素華就是這其中的代表人物。在今年2月7日,還被股轉公司以多次“點擊成交其他投資者低價賣出申報”的行為,采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六個月的自律監管措施。新三板企業泰昂能源(834238)實控人汪松華曾因嚴重操作失誤,導致其擁有的244.6萬股以超低價的價錢讓姜素華等投資者買走。汪松華在之后與上述四方進行了回購股票的協商工作,但是事情哪有那么簡單,釘子戶們肯定宰你一筆,所以雙方也就沒有達成一致,以至于泰昂能源還要從新三板先摘牌再后續處理此事。

如何解決釘子戶問題呢?

問題既然出現了,那就得解決了。

最簡單粗暴的辦法就是答應釘子戶的要求,長疼不如短疼,畢竟釘子戶也是少數,為了更大的運作空間,只能咬牙被釘子戶“宰”了,誰讓自己倒霉呢?

另外一個辦法就是不妥協,跟釘子戶“魚死網破”。你不是不配合嗎?那我就讓你們的股份也一文不值。但這樣一來,“殺敵1000,何止自損500”。而且新三板也是有很多規范要求的,這樣做的代價其實是更昂貴的。

還有是否可以針對這些釘子戶來修訂我們的一些公司章程呢?畢竟釘子戶是少數,修訂公司章程有要求是達到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就有效。那么針對這些釘子戶,公司或許可以這樣來修改:

1.企業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約定以后各種方式進入的新股東,如果日后公司因發展需要 ipo,若因證監會有明文規定審核身份不符,或者根據全體股東表決認定會影響ipo進展的情況,新進股東要在限定時間內協作辦理以合理的價格當時按比例轉讓給其他符合資格的股東。

2. 若公司ipo ,但人數超過200人,經過穿透后,從后進股東往回數進行股票轉讓,以合理的價格按比例轉讓讓給現有股東。

但是,這些辦法究竟是否可行,能對付“釘子戶”嗎?各位看官,你們還有更好的辦法嗎?

文/王飛強

 

聲明:本文來自  新三板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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