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貝網訊 12月12日消息 12月7日,證監會發布【第137號令】《關于修改<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七部規章的決定》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 號)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七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2條條款的修改涉及股轉系統,股轉系統的權限得到了進一步放寬。
決定指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新的證券品種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采用新的轉讓方式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而在此之前,新三板掛牌新的證券品種需要得到證監會批準。
此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原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而這一條款中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也被修改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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