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電股份涉嫌財務造假 :22名高管被罰 兩家新三板公司撇清關系

2017/12/18 09:21      任秋榮 任秋榮

為保證業績承諾順利完成,上市公司佳電股份(000922)大施“財技”,兩年內在其賬上虛增利潤近2億元。此事曝光后,中國證監會開出處罰名單,佳電股份22名高管被罰款167萬元。

挖貝網獲悉,22名被罰高管中,張志祥、高全宏、常忠還在新三板掛牌公司志能祥贏(832710)擔任董監高職務,另外,張志祥間接持有樂松文化(836864)68.52%股份。

對于公司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參與上市公司造假,志能祥贏、樂松文化同時發公告撇清關系,稱上述處罰只是針對個人,與公司無關 。

虛增利潤近2億 佳電股份22名高管被罰

近日,因兩年虛增利潤近2億,上市公司佳電股份22名高管被證監會罰款167萬元,原董事長和財務總監分別被禁止禁入市場5年、3年。

這場財務造假還要追溯到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電公司)借殼ST阿繼上市時。2011年,ST阿繼收購佳電公司100%股權,佳電公司順利借殼上市。此后更名為佳電股份。

根據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通知書,收購時,收購雙方簽訂了對賭協議,其中,佳電公司對2011至2014年度實際凈利潤進行了承諾。

為保證業績承諾的完成,佳電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趙明決定從財務處理上做一些調整安排,以彌補完成業績承諾不足。財務總監梁喜華負責具體實施。

“2013、2014年,佳電股份通過少結轉佳電公司的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的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虛增利潤1.58億元、0.40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2.58%、446.15%,占當期凈利潤的93.48%、706.86%。”

此外,為掩蓋財務數據造假事實,佳電股份做了“善后”。“2015年,佳電股份將前期調節的利潤從2015年1月份開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轉回,恢復真實的財務狀況。”

2017年4月8日,佳電股份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東窗事發后,佳電股份多名董監高頗有異議,稱“對公司造假行為不知情,對隱蔽的財務手段無法、無能力識別”,甚至“甩鍋”給審計,但都于事無補。

但證監會認為,作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不知情、不了解、未參與不能成為免責事由。

為此,證監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佳電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佳電股份原董事長趙明等22名高管給予警告,共處罰款167萬元。此外,趙明還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原財務總監梁喜華被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兩家新三板公司撇清關系:實控人個人過失 與公司無關

挖貝網了解到,佳電股份財務造假被罰的22名高管中,牽涉到新三板公司志能祥贏的實際控制人張志祥、董事高全宏、監事常忠。據悉,張志祥被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8萬元罰款,高全宏、常忠也被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3萬元罰款。

至于處罰原因,中國證監會認為,張志祥、高全宏、常忠三人為佳電股份財務造假事件的其他直接責任人。

資料顯示,高全宏、常忠任佳電股份董事和監事,具有直接責任;然而,張志祥目前并不在佳電股份任董監高人員,有關其處罰的原因,在佳電股份財務造假過程中所處哪個環節,乃至扮演的身份角色,公司并未披露詳盡資料。

證監會表示,對責任人員的認定和劃分于法有據。從處罰結果來看,證監會通過責任人的任職的年限、崗位職責,以及盡責情況等標準,確定了處罰幅度,按照罰款金額分為6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8萬元、7萬元、5萬元和3萬元八個層級。

對于張志祥等高管被處罰,志能祥贏昨日發公告撇清關系,“該事項僅針對張志祥、高全宏、常忠個人,警告、罰款事項也將由個人承擔,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除志能祥贏外,新三板另外一家企業樂松文化昨日也發了公告撇清關系。提及張志祥被證監會處罰一事,樂松文化稱“處罰決定僅針對張志祥個人”,與公司無關。

公開資料顯示,張志祥通過間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樂松文化68.52%的股份,為其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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