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貝網 8月29日,為規范掛牌公司證券簡稱及公司全稱變更行為,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業務指南》。
指南要求,變更后的證券簡稱,應與公司主營業務相匹配,不得利用變更證券簡稱誤導投資者,并避免使用過于概括、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的區域性、行業性通用名詞;變更后的證券簡稱原則上從公司名稱中選??;應避免與全國股轉系統和境內交易所已掛牌或上市證券的證券簡稱重復。
下為指南摘要:
一、掛牌公司應根據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審慎對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進行變更。變更后的證券簡稱,應與公司主營業務相匹配,不得利用變更證券簡稱誤導投資者,并避免使用過于概括、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的區域性、行業性通用名詞。
二、變更后的證券簡稱原則上從公司名稱中選取,不得超過八個字符(單字節字符),應避免與全國股轉系統和境內交易所已掛牌或上市證券的證券簡稱重復。
三、掛牌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變更公司全稱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掛牌公司應在董事會召開后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及擬變更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變更后的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具體變更理由及與主營業務的匹配性、董事會審議情況、是否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
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掛牌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如股東大會未審議通過,掛牌公司應當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未通過的原因及相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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