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A股IPO制度建設,證監會回應10大焦點問題!

2018/09/04 10:03      新三板在線 新三板在線

8月31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30份建議、以及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23份提案的回復函。

其中,關于A股IPO制度的未來建設與發展,證監會的回復明確了十個新動向:

一、不同市場的定位和準入標準

證監會稱,將統籌股票市場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市場定位和功能分工。做大做強主板市場,堅持主板藍籌板塊的定位,深化創業板改革,探索制定差異化的發行上市條件,增強對創新創業企業的包容性。堅持新三板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安排。

二、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決定《授權決定》施行期限屆滿后,期限延長兩年至2020年2月29日。

證監會稱,下一步,將繼續創造條件,積極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A股首次公開發行定價機制

證監會指出,由于多層次市場體系不夠健全,交易者不成熟,發行主體、中介機構、詢價對象定價自主性與定價能力不高,大盤估值水平仍不夠合理,目前尚不具備完全市場化定價的條件。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堅持新股發行常態化,逐步完善詢價制度,積極培育專業投資者,營造買賣雙方充分博弈的市場環境,推動市場逐步達到均衡狀態,最終實現市場化定價。”

四、將發行審核標準客觀化

證監會稱,目前,正在對發行審核標準進行梳理總結完善,按照財務和非財務分別研究制定審核指引,指導發行審核工作。下一步,將立足審核實踐,根據“成熟一項、公開一項”的原則,逐步向市場公開審核指引,充分發揮對市場的引領指導作用,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

關于“取消《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關于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的規定”的建議,證監會指出,考慮到創業板定位于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這類企業往往規模小、模式新、風險高。“經綜合研判,現階段做出這一規定有利于鼓勵企業集中力量打造核心競爭力,也有利于控制各種風險。上市后,創新企業可以根據發展需要開展多元化經營。”

針對調整股份公司上市200個股東限制,證監會回復稱,對于放寬股東人數上限的問題,涉及突破現行法律法規,下一步在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時,將積極向有權機關建議放寬員工持股的人數限制。

五、針對發審委制度的建議

關于恢復中小板、創業板發審委與主板發審委分開制度的建議,證監會指出,近年來,鑒于主板(含中小板)、創業板在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方面已經趨同,將主板發審委與創業板發審委合并,有利于統一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優化配置行政資源,提高發行審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登陸創業板市場或其自主選擇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場。

因此,2017年新修訂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將主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予以合并。“下一步,我會將根據發審委的運行情況,及時總結,不斷改革完善發審委制度。”

關于加強對發審委的監管,取消發審委委員終身追責制的建議,證監會認為,對于發審委終身追責應當辯證理解,終身追責是廉政追責,并非要求發審委委員對企業的經營發展終身負責,而是要求委員奉公守法、廉潔自律,始終堅持獨立、公正、客觀判斷。

關于在發審委委員中增加稅務師專業人員比重的建議,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審核工作發展變化和實際所需,對關于增加稅務師專業人員比重的建議予以認真研究,適時調整優化發審委委員專業結構,提高發審委的全面審核能力。

六、關于中小企業上市前后的瑕疵問題

針對發行審核中申報企業存在不規范情形的,證監會指出,根據有關情形發生的原因及性質、發生的頻率、金額大小、變動趨勢等因素綜合判斷。對于具備金額較大、屢次發生、性質惡劣等嚴重情節,不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從保證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要求企業整改規范后重新申報。對于不違反發行條件的企業,要求企業對不規范的情形充分披露、揭示風險,為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提供便利條件。

針對部分企業在IPO通過并上市后業績出現下滑甚至出現凈利潤負增長的情況,證監會認為,企業的經營屬于自主商業活動,同時受到市場宏觀政策、行業環境、景氣周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業績波動是正常的商業現象。

證監會強調,股票發行審核并不是對企業投資價值進行背書,投資者參與股票投資應當關注企業經營治理、信息披露等情況,綜合判斷、審慎決策。“下一步,我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繼續維持對業績造假、虛假披露等欺詐行為的高壓態勢,一經發現,嚴厲打擊,決不姑息,該處罰的處罰,該退市的退市。”

七、支持創新型企業A股上市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將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高科技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上市。

在回復函中,證監會表示,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目前,結合證券法修訂工作,正在推進《公司法》配套修改,擬考慮提出在繼續堅持同股同權原則基礎上,增加公司可以發行擁有不同表決權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議,滿足初創企業維持控制權的要求。”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加強與各地區、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

同時,證監會強調,海外創新型企業在境內上市的有效路徑和有關制度安排也在進一步探索中。“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戰略發展方向、掌握核心技術、具有一定規模的優質海外創新型上市企業參與A股公司并購重組。”

八、支持龍頭企業上市融資

針對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貧困地區農業龍頭企業等上市融資支持,證監會表示,繼續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有序推進首發審核工作。

目前,證監會審核節奏加快,整體審核周期已大幅縮短,新股發行逐步實現常態化。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企業,經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會提出發行上市的申請,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企業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積極支持。

同時,證監會將通過進一步完善掛牌審查制度和發行融資機制,簡化審核流程,改進影響發行效率的薄弱環節,提高企業融資效率,幫助企業緩解融資問題,加大資本市場對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九、鼓勵符合條件的安防監控和芯片產業企業IPO

證監會指出,繼續保持新股發行常態化,提高審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安防監控和芯片產業企業上市融資;穩步推進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工作,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保障試點工作依法合規進行,促使已在境外上市的優秀企業回歸境內資本市場,增強資本市場的包容性,把優秀企業留在境內。

十、延長貧困地區IPO綠色通道政策期限到2023年

證監會明確,貧困縣在攻堅期內脫貧摘帽后,《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在一定時期內繼續適用,脫貧不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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