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地稅局結合國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并把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稅業務工作流程進行歸集,出臺了廣州市《鼓勵自主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地方稅優惠政策指引》(下稱《指引》)。
市地稅局表示,根據《指引》規定,可享受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是:按規定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具有技術創新性質、可享受稅收減免優惠的項目。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有10種: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等。
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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