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將面臨更為嚴格的任職資格監管。
7月22日,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銀監會近日起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最新修訂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和建議,以期進一步完善監管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參考國際經驗,從利益沖突角度,在董事、高管的適當人選方面,設置了財務狀況和獨立性要求的禁止性規定。比如說,對擬任董事、高管在銀行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及其所同時任職的股東單位在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額度做出具體的限定。
其中,規定存在“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情況的,不應出任該金融機構的董事或高管。
加強股權董事的獨立性
此番征求意見稿的第八條給出了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其中第四項、第五項分別為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這些條款的細化程度,令一些接觸過的商業銀行人士和監管官員印象深刻。首先是“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禁止性規定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為:“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值得注意的是,擬任或現任董事、高管持有金融機構股份比例超過5%,并非不可能。如依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中,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的上限是10%。
針對獨立董事的禁止性規定同樣嚴格。征求意見稿指出,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的禁止性規定包括:“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等等。
一位銀行監管人士認為,上述條款的制定,反映了監管層加強股權董事獨立性的目的。
在2007年的一次內部會議上,銀監會高層指出,不僅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和對履職情況進行后評價來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還要進一步加強股權董事的獨立性,股權董事的獨立性要求他們必須把銀行的長期利益放在股東的短期利益之前。
“不能寄希望于參股銀行來獲得貸款。”一位銀監會系統官員援引上述高層的觀點稱,如果貸款超過股本凈額,銀行股東就變身為銀行的債務人。
細化任職資格條件
這份新近出爐的征求意見稿分為八章、共60條,分別為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審查與核準、任職資格終止和其他監管措施、金融機構的日常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日常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據有關人士介紹,銀監會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任職資格制定監管辦法已經醞釀多年。此前,相關的管理辦法系由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的1號令——《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1號令”)。
銀監會成立后不就,便開始著手研究銀行董事、高管任職資格監管工作。期間出臺過幾個過渡性的規范性文件,而眼下正在征求意見的這份規定,最終將取代人民銀行的1號令。
一位銀行監管人士稱,在今年春節前后,銀監會系統內也討論了一個共有59條的“征求意見稿”。
就銀行董事、高管任職資格監管而言,其范圍和對象的界定是核心問題之一。
此番,征求意見稿指出,“本辦法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而“本辦法中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董事會(理事會)、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須經監管機構核準任職資格的各類人員”。
而所謂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達到的最低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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