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 中國在行動

2008-08-01 23:08:23      李國訓

  “13年磨出一劍”的《反壟斷法》于8月1日正式出鞘。這部對于我國市場經濟而言意義巨大的“經濟憲法”被億萬消費者和各個行業寄予厚望。

  即使中國美國商會主席吉莫曼 (James Zimmerman)也承認,“這是中國法律體系發展進程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刻,為建設公平、統一、全國性的競爭法體系締造了基礎框架。這樣的競爭法體系認可并保護競爭的動力,從而使廣大消費者從競爭中受益”。

  但令人擔憂的是,這部僅有八章五十七條的《反壟斷法》,在立法原則上有些類似于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由于原計劃要在新法施行之前出臺的40余項配套細則,至今大多沒有出臺。而《反壟斷法》條文中又充斥著極具原則性的規定,在很多人看來,這部沒有細則的法律很可能會因為對某些條文的理解分歧,存在爭議,導致難以實施。

  不過有專家認為,《反壟斷法》的實施依然值得肯定。細則雖未出臺,但《反壟斷法》還在,哪怕是原則性條款也是需要執行的。就如內容同樣“粗放”的《民法通則》20年來發揮巨大作用一樣,沒有細則配套的《反壟斷法》也肯定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法規解讀1:反壟斷行為而非反壟斷企業

    在一些行業占據壟斷地位的跨國巨頭對《反壟斷法》存在擔憂。一種普遍的誤解是,《反壟斷法》將對這些壟斷性巨頭進行打擊,它甚至會成為中國政府對付外資企業的一個武器。

  實際上,這種擔心完全不必要?!斗磯艛喾ā菲鸩萑?、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黃勇教授就指出,我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反壟斷法》并不針對大企業的壟斷地位,當然也不特別針對由知識產權所獲得的壟斷地位。即使因擁有知識產權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種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

  《反壟斷法》第一條和第二條明文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由此可見,《反壟斷法》反對的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企業本身。什么是壟斷行為呢,法律規定的有三種: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這三種壟斷行為不僅破壞了行業公平競爭秩序,也嚴重影響了消費者利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市場壟斷本身就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市場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企業的穩定,行業的壟斷結構有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因此,無論中國,還是歐盟和美國,各國的《反壟斷法》的精神應該是大體一致的,它不以打壓壟斷企業為目的,而是維護市場競爭環境的武器。全程參與該法制定的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也表示,在處理《反壟斷法》與壟斷行業、壟斷企業的關系問題上,《反壟斷法》并不反對壟斷企業的客觀存在,反對的是壟斷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推行壟斷的行為。

    法規解讀2:國企壟斷巨頭難逃法外

    在電力、電信、鐵路、航空等領域,不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漫游費、火車票退票費、高速公路收費、銀行通存通兌費、跨行取款費等不當費用屢遭質疑。由于中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特殊性,這些“國”字頭企業的命運更是成為國人此時關注的焦點。國企壟斷巨頭是否會“法外開恩”,《反壟斷法》對于依靠行政壟斷獲取壟斷地位的國資巨頭,究竟會產生哪些影響?

  在原則上,《反壟斷法》肯定了國企壟斷巨頭的地位合法性。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但同時法律也規定,“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這些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教授認為,我國的《反壟斷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出臺的,競爭不充分使得反壟斷法在某些領域的生存基礎先天不足。因此對于有些實施行業管制或者價格管制的領域,反壟斷法發揮有限,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除外或者豁免。”

  尤其是在價格方面,“如果有達成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些企業也一樣受《反壟斷法》管制。”黃勇說,“反壟斷法是市場化進程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盡管它的規定還很原則,也缺乏可操作性,但它向人們彰顯了一種趨勢:任何企業都要有公平競爭的意識。”

  張穹也認為,中國包括電力、電信、鐵路等壟斷行業,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反壟斷法》將它們納入管理領域之中,并沒有另外的規定。

  此外,不僅是國有企業,即使政府部門的行政壟斷,也成為《反壟斷法》涉及的范圍。盡管法律目前只是簡單地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但黃勇認為,這一條來之不易,有了這條規定,人們才能對行政壟斷予以更多關注、爭論、投訴。

    法規解讀3:雖尚無細則也可實施

    海南學者王琳認為,《反壟斷法》雖無細則出臺,但和《民法通則》一樣,依然可以發揮作用。

  他分析說,《民法通則》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即便當事人對《民法通則》的某個條文理解不一,也盡可以付諸司法,由法院來裁斷孰是孰非。同樣,《反壟斷法》更多的是賦予行政機關以特定職責,以保障經濟領域內的公平競爭。只要相關職能部門以積極的、主動的姿態去反壟斷, 《反壟斷法》就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另有專家表示,我國以往在立法一直主張“宜粗不宜細”,主要是因為國內缺乏相關經驗之下的不得已的選擇。但是,沒有細則的《反壟斷法》依然值得肯定,就如同從沒有路的地方先走出一條路來,這條路盡管是羊腸小道,崎嶇難行,但總比沒有好。

  另一反壟斷法起草組專家顧問團成員盛杰民也認為,《反壟斷法》缺乏細則只是暫時現象。新法實施后,各個部委的具體工作需要一定的轉換。隨著國務院下面反壟斷調查委員會的成立,以及各個部委抽調人員到位,法律也會相應完善起來。

  盡管存在爭議,這部反壟斷法仍被廣泛視做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法律。中國經濟學者曹思源認為,假以時日,這部法律應該會得以完善。“至于它不那么完備,這些事情都不難處理。只要這個法立出來了,如何使它完善,都是勢所必然的,總是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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