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裕的解百納之訟

2008-08-11 18:28:34      覺非

  7月16日,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國內主要葡萄酒生產企業就“解百納”商標注冊事件發布聯合聲明,堅決反對將“解百納”這一行業公有資產作為商標為張裕一家企業獨占,并表示已經就此起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

  張裕和其他葡萄酒企業之間關于“解百納”的紛爭可以追朔到2001年,當時張裕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申請。2002年4月,獲得國家工商總局批準,但立即遭到了長城、中糧、威龍等公司的反對。3個月后,國家工商總局撤消了注冊,直到今年5月26日,商評委裁決維持“解百納”為張裕的注冊商標,也就是維持2002年4月的注冊。今年7月,張裕突然發函要求各地超市將其他企業的解百納葡萄酒產品“下架”,并遞上一紙律師函宣稱自己取得了“解百納”商標權。于是就有了12家葡萄酒企業的7·16宣言,指責“張裕的霸權行為,是將全行業的公有資源據為己有”。

  張裕公司歷經7年商標復審,此次能夠獲得商評委的認可,關鍵在于利用了中國葡萄酒行業規范的不完善,打出了“翻譯名稱”這張知識產權牌。由于國內的葡萄有很多都是進口的國外品種,翻譯的名稱沒有完全統一和規范。中國農學會葡萄分會的一份《關于釀酒葡萄品種的說明》顯示,解百納不是正式的葡萄品種。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告》中公布《中國葡萄釀酒技術規范》的葡萄品種中外文對照里,也沒有“解百納/CABERNET”的對照翻譯。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葡萄酒專家委員會秘書長楊強表示,葡萄品種很多,在標準中很難把原料全部包含其中,也就是說國家標準中并沒有規范原料品種。

  但從葡萄酒行業的國際慣例來看,“解百納”代表了葡萄的品系是不爭的事實。“解百納”一詞是由法文“Cabernet”翻譯而來,為“Cabernet”這一釀酒原料的葡萄品系,這個品系包括了Cabernet Sauvignon(赤霞珠)、Cabernet Franc(品麗珠)、Cabernet Gernischt(蛇龍珠)。這樣的翻譯也為各種權威性的字典、教科書所明文記載并認可,包括經公證的張裕公司網站及產品正背標上均明確標稱解百納為三種葡萄品種的統稱。因此,各企業都按照國際通例在“Cabernet”系列產品上標注“解百納”,以此表明“Cabernet”干紅葡萄酒的葡萄成分。

  張裕公司為了支持自己的商標請求,指出張裕的解百納在1936年向中華民國實業部商標局進行了注冊,1937年得到了這個注冊。在張裕公司1936年將解百納注冊為商標的證據材料上,注冊商品為葡萄酒,商標名稱為五角星解百納,注冊證號為第33477號。

  不過,對于這份證據,中糧酒業方面提出了異議。中糧認為,從南京第二歷史檔案館調的資料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商標最終核準是五角星加Cabernet,并沒有“解百納”三個中文字出現。

  這份證據的爭議雙方各執一詞,但是問題在于:即便“解百納”這一譯名是張裕首先使用的,張裕也不能說明這個譯名作為翻譯作品的獨特性和顯著性。法文“Cabernet”一詞音譯過來確切地是“嘎百納”三字,“嘎百納”可能出現在“解百納”之先,并且是當時葡萄酒行業的通稱,“解百納”不過在其上稍作變動而已。而且,“解百納”在2001年之前并未受到中國商標法的保護。張?,F在拿出一份可疑的30年代的證據,要求把“解百納”納為自己的禁臠,從法理和從傳播學角度都是難以服眾的。

  更重要的是,翻譯名稱的知識產權不同于原創名稱的知識產權,而且是附屬于原創名稱的。國際上除了中國,從來沒有哪個國家的葡萄酒用“Cabernet”這個直接說明葡萄酒原料的詞注冊葡萄酒品牌,無論是用“Cabernet”的原詞還是用它的譯名,為什么張裕就可以例外呢?顯而易見,醉翁之意不在酒,張裕想要壟斷的不是“解百納”這個并不神奇的譯名,而是對一種品類葡萄酒的壟斷,意在排除其他企業以“Cabernet”系原料生產葡萄酒。雖然《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條文都沒有明確禁止利用譯名變相把原料名稱注冊為商標的做法,但是對法律的解釋不應當肆意擴張,更應當尊重知識產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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