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浙江有關部門獲悉,浙江針對小額信貸機構的多部門協同監管條例的擬定已進入尾聲,各部門監管職能基本明朗。
本報上周從浙江省工商局獲悉,浙江小額信貸機構的試點工作目前還處于申報審批階段,小額貸款公司正式亮相可能要到9月?! ?/p>
浙江省工商局有關人士透露,目前工商局、銀監局、人民銀行、金融辦等多個部門正在討論擬定一份針對小額信貸機構的協同監管條例。
本報昨日從溫州銀監局了解到,這份條例對各部門的監管職能已基本明確。其中,銀監局主要負責監管與小額信貸機構存在合作關系的銀行。
據溫州銀監局有關人士介紹,小額信貸機構與銀行可能存在的合作關系來自前者從后者獲得融資。
銀監會近期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我們將主要按照這份指導意見提出的要求對相關銀行進行監管,這可以看作銀監部門對小額信貸機構有關業務的直接監管。”上述溫州銀監局人士表示。
對于銀監部門是否還需要對小額信貸機構進行間接監管,上述溫州銀監局人士表示這個提法還待商榷,“可能需要從監管責任的角度來界定這個問題”。
浙江省工商局有關人士對本報表示,各部門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職責應該比較清晰,銀監局負責查處非法集資和吸儲,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放貸利率,工商局則負責公司的設立、吊銷、年檢以及日常查詢工作。此外,金融辦也承擔了重要的監管角色,而地方政府也參與直接管理。
7月22日頒布的《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及時查處。銀監部門要及時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人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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