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勇:不應放棄對反壟斷法的期待

2008-09-10 13:48:54      黃勇

  黃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領域為經濟法、競爭法。著有《國際競爭法研究》

  □反壟斷法保護的是競爭秩序,而非競爭者

  □協調問題成為一個現實和嚴峻的問題

  □反壟斷法同樣需要一個成長過程

  最近,各地紛紛出現“反壟斷第一案”,再次引發人們對反壟斷法實施的思考。

  反壟斷法被稱為“自由企業大憲章”,承擔著中國競爭機制和競爭法律環境建立、維護和運行的重任。這部僅八章五十七條的法律,如何在中國市場經濟環境中加以實施?

  保護“競爭秩序”而非競爭者

  反壟斷法保護的是“競爭秩序”而非競爭者。反壟斷法通過對競爭格局的保護來實現經濟效率的最大化、技術創新和提高消費者整體福利等目標。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牢牢把握這一價值目標,就不會出現所謂的打擊外資企業、保護國有企業等執法取向。這些取向并非反壟斷法能夠實現,也不該由它來實現。

  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是多層次的,“點”很多,比如效率、創新、消費者利益等等。對于這些“點”的選擇和取舍,將成為法律實施的難題。

  首先,不同層次價值目標的取舍,是隨著經濟環境以及經濟學理論的發展而變化的。在最大限度地促進競爭這一目標指引下,在不同的時期會有不同的“點”受到更多地推崇、鼓勵和保護。其次,“點”和“面”、“點”和“點”之間的關系,很多時候關系到局部與整體、現實與長遠利益的取舍和把握。反壟斷法中的有些案件,在某個時點或某個區域看來,可能對個體或者部分消費者的利益構成損害,或者可能并不具備損害競爭格局和競爭秩序的特征,但從長期或整體的角度來綜合考察,結論卻可能截然相反。[page]

  專業性不是“絆腳石”

  反壟斷法的實施對執法者、執法機構、執法依據的專業性提出了極高的要求。但是,高度的專業性并不應成為法律實施的絆腳石??梢酝ㄟ^合理的方法來完善和豐富這部法律,讓它所蘊含的內容和價值通過更多細化的條文,真正扎根到中國這塊土地上。

  中國近年來經濟立法領域的飛速發展,也面臨法律成長和成熟的問題。反壟斷法同樣需要一個成長過程。

  理性看待反壟斷法實施,無需期待在它實施之初,就能給中國市場經濟環境帶來一場翻天覆地的變革。通過反壟斷法來構建中國市場經濟環境中的競爭框架,目前的法律條文做到了。在現行框架下,如何使反壟斷法實施專業性問題得到解決?

  首先,按照中國反壟斷法所構建的框架和體系,以精細化的思維制定相應配套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官方指南等,豐富和完善反壟斷法實施所需的內容和制度。這些制度包括實體規則和程序指引。

  其次,法律實施中盡可能多地運用個案分析的手段。在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更加充分地運用合理原則來進行個案分析,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反壟斷法實踐的發展趨勢。

  再次,充分重視反壟斷法法律人員的培養以及人才隊伍的建設,包括執法人員、法官、律師、經濟學家的選任、培訓,執法機構專家委員會的設置和運轉等等。這些法律人員的培養和互動,最終決定了法律實施的效果,也將在最大程度上推動反壟斷法向前發展。

  反壟委應擔當最終裁決

  目前的三定方案表明,反壟斷執法部門是三家執法,發改委系統、工商局系統、商務部系統各分管反壟斷法中的一部分內容,即價格壟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委員會承擔這三個部門的協調職責。此外,反壟斷法的實施還涉及到諸如電信、電力、能源等行業監管部門的協調內容。

  這種安排的問題在于,發改委系統、工商局系統、商務部系統可能存在職責重疊和交叉,可能導致多頭執法或者執法真空;而與行業監管部門的協調又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協調和法律解釋工作。協調問題成為目前反壟斷法實施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和嚴峻的問題。

  首先,三家執法部門應當就執法標準、職責交叉等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統一和澄清,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避免多頭執法和執法真空的產生。

  其次,充分發揮反壟斷委員會的協調作用,在處理個案的標準區別以及涉及到部門聯合的問題時,統一通過反壟斷委員會進行協調。在產生爭議時,反壟斷委員會應當扮演最終裁決的角色,而不應僅僅是斡旋或者調停的角色。

  第三,在與行業監管部門溝通處理法律協調和法律解釋的問題上,從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協調的角度看,在滿足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逐步實現競爭政策優先,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確保對競爭的最小損害原則。當然,這并不否定在競爭政策中納入產業政策的考量因素。

  反壟斷法的實施,任重而道遠;但我們并不因此而放棄追求,失落了對“自由企業大憲章”應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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