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務院國資委處獲悉,近日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目的是完善中央企業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規范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有效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
“以前,追究央企的資產損失責任主要是通過類似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來判定,而現在是國資委以出資人的角度,統一這一系列問題,起草了該《暫行辦法》。”9月10日,《暫行辦法》的法規起草部門、國資委統計評價局一位官員對本報記者表示。
上述人士還向記者透露,目前《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正在起草中,實施細則將對《暫行辦法》在運行中的問題做出更詳盡的規定和總結,經過征求意見等環節,實施細則或將不久面世。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健全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責任追究制度。這是促進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據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國資委從2003年組織開展央企清產核資的工作,清查處理了以前形成的各類資產損失。“從資產損失形成的原因看,多數是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
因此,為了維護國有權益,國資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現在的這一部《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是對過去我們在追究資產損失責任的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經驗的總結和概括,主要是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情況有據可依,更具體和全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朱凱博士對記者表示說。
另據相關負責人具體說明,《暫行辦法》一是通過明確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工作職責以及責任追究的范圍與程序,使得資產損失責任的追究有章可循,二是明確了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形成的損失要依法追究,三是明確了企業經營管理中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的各類情形,以改進管理和堵塞漏洞,努力防范和減少資產損失。
其中,作為出資人代表,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相關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企業開展追究工作,并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工作,以及特別重大和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在工作流程上,《暫行辦法》規定,主要包括組織調查核實資產損失情況、認定資產損失性質與金額、界定責任、做出決定并監督執行和督促整改;對相關負責人有異議提出申訴的,應當組織復查。
另外,《暫行辦法》還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需要追究的10類50種情形。
而資產損失責任又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四種,具體處罰方式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三大類,其中禁入限制是指在1-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擔任企業負責人。
據悉,《暫行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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