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投訴居高不下 上海銀監局強化規范管理

2009-09-30 11:54:29      姚玉潔

  新華網上海9月28日專電(記者 姚玉潔)記者從上海銀監局獲悉,1-8月該局受理的信用卡業務投訴量繼續趨升,占到全部信訪總量的26%,居各類投訴首位,主要涉及營銷方式、透支息收取、費率問題、信用卡套現、催款方式等方面。

  上海銀監局發現,部分銀行信用卡部門確實存在授信管理或銷售不當等情況。這些現象包括向少數沒有經濟來源且第二還款來源無保障的申請者發放信用卡,使持卡人家庭背負沉重的經濟負擔,影響社會和諧。持卡人利用在不同銀行申辦信用卡進行跨行綜合授信風險管理方面的缺陷,多頭辦卡套現,用于投資或私向借貸引發風險和市場秩序的投訴。個別信用卡機構的委外催收外包不夠審慎,以致受托公司以滋擾方式向持卡人家屬催款,使家庭承受了較大的精神壓力等。

  今年以來,中國銀監會先后會同人民銀行等四部委印發了《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其后又專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對此,上海銀監局重申相關規定,要求各商業銀行規范信用卡業務,防范相關業務風險。

  第一,要求各銀行業機構建立科學、合理、均衡的信用卡營銷激勵機制,嚴禁對營銷人員實施單一以發卡數量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

  第二,各銀行業機構應加強對信用卡申請人還款能力和資信水平狀況進行盡職調查,申請人應有固定工作或穩定的收入來源,或提供可靠的還款保障;對無法落實還款來源和未得到第二還款來源方書面確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的申請人不得發卡。對已持有3家及以上銀行授信額度的申請人,嚴格控制本行授信額度,查詢跨行綜合授信風險,避免多頭授信發生申請人實際還款能力超授信的風險。

  第三,在營銷過程中,營銷人員必須充分告知申請人有關信用卡的收費政策、計罰息政策,積極提示使用所申請的信用卡產品的潛在風險。發卡機構對營銷過程中獲取的客戶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客戶的相關信息。

  此外,發卡機構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對已滿18周歲學生發放信用卡要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同時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外部營銷指導意見》,不得以贈送禮品、換取積分、提高授信額度等為條件強制或誘導客戶辦理信用卡,或以此誘導客戶注銷他行信用卡辦理新卡,自律規范營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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