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萊斯銀行集團并購案

2009-10-14 13:34:38      楊小平

  Rethink Lloyds Banking Group Acquisition

  文/楊小平

  肇始于兩年前次貸危機的國際金融風暴,是自上世紀大蕭條以來影響最深刻的一次世界性危機,并拖累世界經濟深陷衰退。世界銀行2009年6月22日發布報告預計,今年世界經濟在金融危機之下將負增長2.9%。

  在世界各國竭力抗擊金融危機時,金融競爭性監管制度迅速崛起,協助各發達經濟體救助金融市場。其中,英國出于維護金融系統穩定是重要公共利益考慮而批準萊斯TSB集團并購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進而改變英國乃至是歐共體金融產業結構一案,尤其值得我國在完善金融競爭性監管進程中借鑒與反思。

  萊斯銀行集團并購案

  萊斯TSB集團是由萊斯銀行和受托人儲蓄銀行在1995年合并而成,合并時即成為僅次于匯豐控股公司的英國第二大銀行,其2007年營業額為180億英鎊。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由哈利法克斯公共有限公司和蘇格蘭銀行在2001年合并而成,合并時成為英國最大的按揭貸款機構,其2007年營業額為42.5億英鎊。金融危機期間,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驚爆巨額虧損,名列全球虧損銀行排行榜第六。表1說明了十大虧損銀行具體情況。

  2008年9月15日,華爾街第五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破產,同日,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股價下跌近18%,收于232.5便士,9月16日股價延續下跌頹勢,盤中一度重挫36%,報收182便士;次日,股價在88便士至220便士間劇烈震蕩,最終收盤于147.1便士。當晚,英國廣播公司報道,萊斯TSB集團和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的管理層正商談并購為占1/3按揭市場份額的金融機構,18日上午,萊斯TSB集團對外宣布以122億英鎊收購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組建英國最大的金融零售業服務機構。

  當日,商業部大臣依據《2002年企業法》規定實施干預,向公平貿易局發出公共利益調查通知,商業部大臣同時表示,將向英國議會呈請把維護英國金融市場穩定作為《2002年企業法》規定的“公共利益”新類型。

  10月13日,英國首相宣布政府救助計劃,財政部通過所轄英國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向萊斯TSB集團和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分別注資55億英鎊和115億英鎊。10月16日和22日,英國議會上議院及下議院討論通過將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作為“公共利益”。 10月24日,“維護英國金融系統穩定的利益”作為新型法定“公共利益”的立法生效。

  同日,公平貿易局向商業部大臣報送了對兩大金融機構在個人銀行、公司銀行和保險等金融市場競爭狀況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分析指出,并購可能實質地減弱個人現金賬戶、中小企業銀行服務和按揭等三類細分市場的競爭,建議將并購案移交競爭委員會進一步調查。該日,哈利法克斯蘇格蘭銀行股價觸底。

  2008年10月31日,商業部大臣表示,經多方征求并慎重考慮財政部、金融服務局、英格蘭銀行及其他相關利益方意見,并購將確保英國金融體系穩定,有助于實現公共利益,其價值超過了阻止并購以保障金融市場競爭的價值,決定不將并購案提交競爭委員會。11月19日和12月12日,兩大金融機構的股東分別投票批準了并購案。2009年1月16日,并購案塵埃落定,并購后的機構于19日更名為“萊斯銀行集團”。之后,英國政府加大救助力度。3月7日,萊斯銀行集團宣布加入由財政部監管的資產保護計劃,截至7月13日,當局持有萊斯銀行集團43%的股權。

  盡管世界經濟目前出現了一些復蘇跡象,但該案遠未結束。英國多數執法機構雖在審查并購時將保持金融系統穩定視為公共利益,暫不考慮該并購對金融市場競爭的扭曲,但歐委會和英國政府就如何有效退出以及如何剝離萊斯銀行集團資產以維護歐共體及英國金融市場競爭已在縝密謀劃中,通過重組弱化金融市場過度集中的帷幕亦悄然拉起。2009年6月9日,萊斯銀行集團宣布,將在11月關閉旗下的切爾頓漢姆銀行;8月12日,萊斯銀行集團與紐約梅隆銀行達成協議,后者將以2億英鎊的現金外加價值3500萬英鎊的股票購買前者所有的英賽特投資管理公司大部分資產。

  每一次世界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都會迫使金融制度面臨異常緊迫的解構困局。萊斯銀行集團并購案對于全球金融競爭制度的走向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我國金融競爭性監管漸漸從幕后步入前臺的過程中,該并購案的意義更顯一斑。

  中國金融競爭性監管制度建設進程

  眼下,我國競爭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金融競爭性監管日益得到重視,制度建設穩步推進。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增加了人民銀行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的職責。由于金融并購在短期內會改變金融產業結構,長期來看,有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競爭以及社會福祉,所以一直以來是金融競爭性監管的天然目標。

  雖然該《通知》未從立法層面具體明確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競爭性監管職能,但卻昭示著以金融競爭制度為價值取向的金融競爭性監管成為了未來中國金融制度改革的航標。2009年7月15日,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商務部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制發了《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锻ㄖ愤M一步細化了金融業集中時營業額的具體測算標準,標志著金融競爭性監管取得實質性進展,可謂是金融競爭性監管至今邁出的最為堅實的一步。當然,剛起步的金融競爭性監管仍存在不足,這些缺失必定會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認真借鑒反思國際金融競爭制度后加以完善。

  完善金融競爭性監管制度

  (一)維護金融穩定是公共利益的重點

  縱觀多數國家的競爭制度,維護公共利益作為其重要目標早已得到普遍認可。但由于制度的特性,必須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否則將會弱化競爭制度的預見性和操作性,導致執法標準不確定,更有甚者,引發部門間的執法沖突,英國《2002年企業法》的出臺就充分說明了在競爭制度中將公共利益具體化的重要價值。

  我國現行制度規范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包括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保護對外貿易、社會就業、環境與資源保護及救災、救助等,遺憾的是,未能充分體現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地位,忽視了金融穩定在整個經濟體系中的關鍵作用。

  僅就歷次金融危機對區域乃至是全球經濟發展的破壞來看, 適用于金融業集中的競爭性審查應以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為價值取向,維護金融穩定理應置于公共利益之首。維護金融穩定有助于營造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進而提升中國金融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有助于支持貨幣政策順利傳導,有助于優化資源配置并強化消費信心,有助于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在經濟蕭條時期,維護金融穩定能滿足社會對流動性的需求,能有效提供風險分散渠道,能保障支付體系安全,能避免由于金融機構倒閉引發大量人員失業??傮w而言,維護金融穩定對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應通過制度化將其納入社會公共利益范疇。

  (二)平衡金融并購之短期與中長期的關系

  萊斯銀行集團并購案表明,為有效維護金融穩定,批準金融機構并購的同時還可能會附隨注資等政府救助計劃。這些措施大都考慮短期利益,但從中長期看,卻會損壞金融市場應有的競爭壓力,而確保作為金融生態重要組成的金融競爭又是促進金融市場健康成長的關鍵,實踐中,應協調好短期與中長期的關系。金融產業格局常會由于金融機構并購而發生改變,形成較高的市場集中度和市場準入門檻,此時,金融市場競爭的維續應得到實質性的尊重和體現,另外,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亦不容忽視。隨著未來經濟逐步復蘇,當局應以維護和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競爭為目標,不但要擇機退出并購后的金融機構,持續監控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是否有損金融市場競爭及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還應出售該金融機構資產給與之無競爭關系的第三方金融機構,或將其分拆為并購前的獨立金融機構。

  (三)把握金融機構破產的尺度

  綜合十國集團的破產制度體系,金融機構在適用破產制度時往往有別于非金融機構,這主要是因金融機構破產會對金融系統穩定產生巨大外部負面性所致;而且,非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只關注單個企業資不抵債,而金融機構整體關聯度非常高,易受市場信心散失的影響,進而引發擠兌等系統性風險。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若直接適用金融機構不但不能減損金融系統損失,反而會惡化金融市場局勢。因此,金融機構破產多被視為金融機構退市的極端措施。

  有鑒于此,我國《企業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做出了較為原則且類似于政府救助的特殊規定,防范破產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另一方面,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準入應與退出共存,市場競爭如此方能充分發揮效率,社會福祉才能實現最大化。政府救助金融機構時應把握好尺度,不能過度擴大救助對象,更不能使政府救助長期而深刻地影響金融市場競爭秩序。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應以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為重要支撐,與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相協同,對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能有效控制的金融機構在達到退出規定且又無須避免其退出時,可采取并購、分拆等措施,個別情況才宜考慮破產清算。

  (四)確定金融競爭性監管的職責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制金融業競爭的制度安排僅停留在金融業不正當競爭和金融業市場準入層面,未能明確規范金融機構集中、金融機構協議、金融機構支配地位應用以及金融機構退出。法治是金融建設的靈魂,現代經濟體的金融建設均以制度為先導,制度缺失唯有通過法制化方能彌補。眼下,美國正積極討論出臺規范近600萬億美元衍生金融產品場外交易市場的《2009年柜臺式衍生品市場法》,該法律草案突出了對衍生品金融市場存在的操縱、內幕交易和市場優勢地位應用進行金融競爭性監管。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但由于其過于專業,極易導致信息不對稱,我國宜將金融競爭性監管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深入剖析金融競爭對經濟建設的重要價值以及科學審視現有金融監管職能分布為基礎,與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變革導向相對接,完善現行金融制度體系,明確金融競爭性監管的法定部門,建立健全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競爭性監管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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