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涵(化名)是國內一家知名創投機構的投資經理,言談中他透露剛剛個人投資了一家企業。事實上,“內部跟投”在創投機構已很流行,即創投機構投資某一項目時,投資經理或是其它與之相關的工作人員可以參與跟投,但是投資數額較小,而且包含在公司總的投資額度里面,創投機構全權行使員工在所投項目中的權利。
“這種做法在創投業內已經成為行業潛規則,并且得到了業內的認可。”張涵說,“不但他這種投資經理可以攬私活,甚至有的公司大老板,除了用公司的名義投資外,遇到合適的項目,也會忍不住用個人的錢投進去。”
據了解,某國際知名創投機構掌門人也是跟投“積極分子”。他投資的項目不僅數量眾多,而且分布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個人投資規??氨葒鴥刃⌒蛣撏豆?。
如何看待這種創投業的潛規則?有觀察人士認為,因所投資的企業資金規模小,所以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天使投資行為。但是這樣的天使投資人又過于“職業化”:專注于投資未上市企業,又有一套完整的投資流程和投資制度,且和創投機構的關系模糊曖昧。從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查閱發現,創投業人士的名字頻頻出現,有的是單獨出現在企業股東名單里,有的則是和企業一起出現在股東名單里。不排除有一些項目,創投機構與個人看法出現了分歧。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個人利用單位資源為自己選擇適合的項目。
目前,創投領域并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此種跟投行為是否合規?德勤律師事務所律師鄒青認為,這種行為并不存在合法與否的爭論,且與基金管理不同,一個“對私”,一個是“對公”的關系。“但是應該注意的是此行為是否涉嫌關聯交易,如果某創投機構合伙人、投資經理先投入一項目,而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瀕臨破產邊緣,那么再次引入創投基金去救這一企業,如此一來就會損害其它股東的權益。”鄒青說。
隨著創業板的開啟,我國創投業進入新的快速發展時期,但是對于該領域的監督管理以及現實經營活動中的一些法律問題,已到了必須加以認真面對并積極求解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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