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志誠泰和數碼辦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志誠泰和”)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該公司曾作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了相關稅收優惠,然而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實際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評判標準,稅收優惠被公司足額返還。
對于補稅一事,招股書顯示,2009年6月26日,志誠泰和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公司于2009年為設立在中關村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的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獲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第九稅務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書》,2009年度執行15%企業所得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據此,2009年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182.35萬元。
但經保薦機構核查并經發行人認可,2009年發行人雖取得了有關部門聯合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其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占比難以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判標準,截至該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已按照25%的稅率向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足額返還了上述182.35萬元的稅收優惠。自2010年起,公司未再享受所得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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