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通報了將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最高法規定,內幕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還公布了黃光裕等非法經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單位行賄案和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兩起典型案例。
在黃光裕案中,黃光裕作為中關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資產置換、重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4億余股,成交額人民幣18億余元,賬面收益近4億元。
知名律師宋一欣表示,這是涉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司法解釋出臺,但不是涉民事賠償訴訟的司法解釋,僅可解決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中的問題。
最高法披露黃光裕案詳情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黃光裕案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詳情。
2007年4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產置換,黃光裕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產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龍燕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余元,賬面收益348萬余元。
2007年7、8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并安排被告人杜鵑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13.22億余元,賬面收益3.06億余元。
期間,被告人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4.14億余元,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暫無直接法律依據
最高法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具其他嚴重情節的。
律師宋一欣表示,這是涉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司法解釋出臺,但不是涉民事賠償訴訟的司法解釋,呼吁最高法盡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宋一欣表示,由于黃光裕案內幕交易刑事案已宣判,此司法解釋對該案無影響。而對于仍在北京二中院受理的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也并沒有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或許能夠形成一定影響。
宋稱,過去受理過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皆因無法可依而失利,這種情況的存在,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凈化證券市場法制環境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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