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VC投資證券資產超億元須備案 監管新政引出跨界之爭
20日晚間,中國證監會對外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也起草了相關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規則。
《意見稿》設定了較低的門檻,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其中包括PE、VC等機構。
多位私募人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意見稿》出臺進一步加強了私募市場的監管。不過,在PE/VC的監管都沒有列入新的《基金法》之際,將PE、VC列入監管范疇值得討論,是否存在監管過度的嫌疑。PE/VC政策上屬于發改委監管,但一直存在多頭管理和缺少法律規范的狀況。
然而,一直從事私募法律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證監會通過私募基金在協會備案的監管方式溫而不火,體現了管理層的監管理念。證監會管轄范圍跨越一二級市場,因此PE/VC的投資無論是在上市前的一級市場還是上市后進入二級市場,列入證監會的監管無可厚非。同時,《意見稿》僅采取登記備案制,監管的成本較低,操作性較強。
可操作性強
對于證監會20日公布的《意見稿》中關于登記備案的提法,業內并不以為然。2012年新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疇,證監會此次的《意見稿》有深化細化法律之意。
劉俊海直言:證監會此次《意見稿》的出臺恰逢其時,是提高證監會執行力的重大舉措,順應了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證監會對于私募監管,既不是行政核準又沒有撒手不管和放任自流,而是在協會進行備案。令投資者耳目一新,《意見稿》不僅是對新的《基金法》的細化,更符合私募的實際情況。
《意見稿》在調整范圍方面,將目前尚未納入監管的、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
同時,對于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天鷹資本高級投資經理范友鵬對記者表示,《意見稿》的頒布對私募行業是一件好事,對PE行業也是一件好事,這等于證監會把公募牌照開放,讓各個投資機構更為公平地競爭,更加市場化了。公募基金不再獨享牌照優勢,或者說牌照不再是什么門檻。
在海通證券金融產品分析師羅震看來,《意見稿》的推出無疑對國內私募行業的影響巨大。它不僅解決了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缺乏監管的窘境,同時使得私募基金成為高端理財行業的正規軍,有利于破除對私募行業的偏見,擴大私募行業的規模和影響力。
長期以來,私募基金需借道信托平臺使其合法“陽光化”,即私募基金以信托產品形式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投資顧問的角色參與信托產品管理。一方面,這一模式導致私募在產業鏈中處于弱勢地位,缺乏主導權;另一方面,信托產品本身的諸多限制讓私募基金投資策略單一,失去其靈活性。
此外,《意見稿》還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對證監會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共享機制進行了規定,對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應當向證監會報告。
同日,基金業協會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產品備案規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備案規則》,持牌負責人資格需由協會認定,包括具有3年以上投資管理行業工作經驗、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合規考試、良好誠信記錄等條件。如果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出現違法違規等情況,主要由持牌負責人承擔責任。
監管之爭
《意見稿》的出臺在新的《基金法》通過后,PE/VC的監管無疑成為業內熱議的話題。到底誰來監管PE/VC?
“證券監管部門會逐步地將私募納入自身的監管范疇,不排除未來還會進一步出政策和細則。”一位浙江的私募人士直言:事實上,很多的私募都已經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都已經改變了所謂的王亞偉式的方式,一般是在上市公司消息公布后針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分析決策。此次《意見稿》稱PE/VC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等,PE在公司上市前后介入已經跨越一二級市場,此次《意見稿》如何界定并未說明,監管層管得似乎寬了。
而在范友鵬看來,PE行業的發展方向是全資產管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打通,事實上國外的黑石、凱雷等PE基金全都是全資產管理的,國內的鼎暉、弘毅、中信等也都已經開始做二級市場了,這是整個行業發展的大方向,《意見稿》的出臺等于讓政策更加明朗了。
范友鵬稱,《意見稿》明確指出的是對PE/VC的監管范圍是投資于“公開發行的”標的物,所以對通常PE基金投資于未上市股權是沒有監管要求,目前政策上是由發改委進行監管的,未來的問題是一二級市場打通以后的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等問題。
對此,劉俊海表示,證監會在制定條例的時候面臨著是否將PE/VC納入監管的范疇的考慮,目前僅是協會的備案,屬于行業自律,成本較低。
劉俊海強調,對于私募監管要浮出水面,PE/VC不要抵觸,只有這樣通過行業自律、主體自律、行政監管等多種方式,才能使得市場有秩序地良性發展。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則表示,對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投資運作在此《意見稿》中不做限制性規定,不做準入門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運作。明確其法律地位,納入監管,掌握具體情況,同時不改變私募基金行業運行現狀,不增加監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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