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引(試行)》發布,發行人可按相關規定發行優先股。
《業務指引》明確,優先股的發行備案或掛牌,應由在全國股轉系統從事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推薦。優先股在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轉讓的,發行人應當在其優先股掛牌前,與全國股轉公司簽署優先股轉讓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相關閱讀